大西北網訊 本報那大10月27日電 20歲的儋州男子藍某醉酒后無證駕駛小姨黃某的小轎車,不料撞死女子魯某。該案經一審法院判決、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藍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1個月,藍某和黃某分別賠償259124.15元、233910.35元給魯某親屬。
2015年12月19日18時許,藍某無證駕駛一輛套牌小轎車,途經中興大街西延線雅拉湖畔路段時,遇到魯某駕駛一輛二輪電動車在前方同向行駛。因藍某未確認安全距離,導致轎車追尾撞上魯某駕駛的電動車,造成魯某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藍某駕車逃離現場。19時許,藍某駕車到公安機關投案,酒精檢測結果為168.0mg/dL,屬醉駕。案發(fā)后,藍某賠償魯某親屬3萬元。
車主黃某并未直接駕車,為何也要擔責?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官指出,一是黃某系肇事車輛的所有人,明知藍某無駕駛資格,仍將該車借給藍某使用,致使發(fā)生交通事故,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二是黃某作為車主,未依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故應當由其先行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按二人的過錯責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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