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6日上午,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文化和旅游部原黨組副書記、副部長李金早受賄案,對被告人李金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對李金早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金早先后利用擔任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黨委常委、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副主席,商務部黨組成員、副部長,原國家旅游局黨組書記、局長,文化和旅游部黨組副書記、副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資質審批、平臺籌建、工程承攬和職務提拔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550萬余元。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金早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其受賄700萬元系未遂;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張云文)
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金早先后利用擔任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黨委常委、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副主席,商務部黨組成員、副部長,原國家旅游局黨組書記、局長,文化和旅游部黨組副書記、副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資質審批、平臺籌建、工程承攬和職務提拔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550萬余元。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金早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其受賄700萬元系未遂;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