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最高法舉行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兑?guī)定》共13條,以發(fā)揮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預防功能為出發(fā)點,進一步清除該類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各種障礙,突出對家庭暴力受害人權益保護的時效性,明確規(guī)則。
進一步明確家庭暴力形式擴大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范圍
《規(guī)定》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不依附于離婚等民事訴訟程序。司法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為條件。
《規(guī)定》進一步明確家庭暴力的形式,擴大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范圍。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該條列舉了家庭暴力的常見形式。但實踐中,除了上述列舉的形式外,還存在其他可以歸為家庭暴力范疇的行為,需要明確。
《規(guī)定》對家庭暴力行為種類做了列舉式擴充,明確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于家庭暴力。從而進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范圍,保障家庭成員免受各種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對代為申請的情形進行了適當擴充
《規(guī)定》還適當擴大代為申請的情形及代為申請的主體范圍。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lián)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為最大限度保障該類特殊困難群體能夠依法及時獲得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救濟,《規(guī)定》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礎上,對代為申請的情形進行了適當擴充,明確“年老、殘疾、重病”等情況,可以在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關部門代為申請。
同時,結合審判實踐,根據相關部門的職責內容,對于代為申請的主體,增加了民政部門、殘疾人聯(lián)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等,以充分調動全社會力量,進一步織牢織密對該類人員的保護網,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將未成年子女證言納入家庭暴力證據范疇
《規(guī)定》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行為加大懲治力度。
《規(guī)定》進一步明確,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的,以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從而將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行為本身納入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適用范圍,更有針對性地加大刑事打擊力度,增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權威性,回應社會關切。
外界關注的一個問題是,《規(guī)定》在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方面是如何考量的?
對此,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長吳景麗說,根據家庭暴力的私密性特點,在證據形式上,將未成年子女提供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證言納入家庭暴力證據范疇。(記者孟亞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