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車“盜竊未遂”遭遇拒賠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賠付修車合理費用
大西北網(wǎng)6月1日訊 車輛遭遇盜竊未遂,慶幸之余,車主人陳女士卻和保險公司展開了拉鋸戰(zhàn)。近日,蘭州鐵路運輸法院對外公布了該案的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甘肅分公司給付陳女士保險金10189元。
2014年12月16日9時許,陳女士發(fā)現(xiàn)停放在小區(qū)樓下的車輛被盜,即向自己投保的某保險公司甘肅分公司及公安機關(guān)報案。經(jīng)理賠人員及公安工作人員到現(xiàn)場勘察后,公安機關(guān)給出的勘查意見為:陳女士正常停放的車輛被向前移動了十幾米,且右后車窗被撬開,車控臺嚴重破壞,以盜竊未遂立案偵查。但某保險公司甘肅分公司對陳女士提出的盜損及維修等賠付要求予以拒絕。某保險公司甘肅分公司辯稱,陳女士的車輛屬于盜竊未遂,依據(jù)保險合同規(guī)定,非全車遭盜竊,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設(shè)施被盜或損壞的,不屬于保險賠付的范圍,故不予賠付。陳女士則認為,某保險公司甘肅分公司拒賠理由系單方制作的格式合同,未盡明確說明義務(wù)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因此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支付拖車費、車輛維修費等13189元。
蘭州鐵路運輸法院審理后認為,在保險期間,陳女士保險車輛在全車被盜竊后,機動車發(fā)生了位移,雖由于客觀原因致使盜竊行為未遂,但該行為造成了車輛損壞,因此車輛修復所需要的合理費用,某保險公司甘肅分公司應依照合同約定,在保險金限額內(nèi)予以賠付;此外,全車盜搶險的保險條款為某保險公司甘肅分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其向陳女士送達時,應當說明合同的內(nèi)容。但是,該公司未向法院提供證據(jù)證明已向陳女士送達了格式條款,并對免責條款進行了明確說明,故推定為該格式條款為某保險公司甘肅分公司單方意思表示,未與陳女士形成合意。因此,“盜車未遂,不予賠付”的答辯意見,法院不予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