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害同事潛逃11年 男子第三次受審翻供
蘭州中院:該案將擇期宣判
大西北網2月26日訊 男子柳某被殺,與其同住的同事李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11年后,李某某落網被判刑,之后其提出上訴,案件被上級法院發(fā)回重審并補充偵查。2月25日,蘭州中院對該案第三次開庭審理時,李某某否認自己殺人。而就死者家屬提到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賠償費用119萬余元,李某某卻說:“出于人道主義精神我表示同情,愿意賠償部分。”
2001年6月8日,蘭州市公安局接到報案:城關區(qū)慶陽路一出租屋內發(fā)生一起命案。警方勘察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出租屋門窗完好,臥室內有具高度腐爛男尸。之后法醫(yī)鑒定,死者系被他人用鈍性物體作用頭部所致的開放性顱腦損傷死亡。
據警方偵查,事發(fā)的出租屋是由張掖凱源生物技術開發(fā)中心蘭州銷售中心租來,給在蘭員工住宿的。柳某被害身亡后,與其同住的同事李某某失蹤。1997年至1998年,柳某和李某某被公司派至蘭州,銷售凱源螺旋藻。在平日工作中,由柳某負責銷售款的收取和賬目管理。兩人住在一起,平日生活也曾出現(xiàn)摩擦和矛盾。2001年4月,有同事看到李某某拿著刀站在柳某的臥室門口,柳某嚇得用力頂住門,不讓李某某進去。柳某遇害后,一同消失的還有柳某的身份證、存折等物品,警方認為李某某的作案嫌疑最大。
2012年2月27日,公安人員在河南鄭州市一處民居中抓獲李某某,并且找到了屬于柳某的身份證和存折。李某某在公安機關的前期訊問中承認是自己殺了柳某,拿走了柳某的身份證和存折。同年,蘭州中院對李某某作出有罪判罰,宣判后李某某不服,向甘肅省高院提出上訴。
此后,省高院在審理該案后認為,案件證據不足,于2013年做出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此后,該案經過退查、補充偵查等,于2016年2月25日第三次開庭審理。庭審中,李某某推翻此前所有有罪供述,稱自己根本沒有殺人。
當日的庭審現(xiàn)場,法官詢問李某某為何辦理假的身份證離開蘭州去外地,李某某稱,自己因情所困,女友私奔,不想讓家人知道其去向,“離開蘭州后在其他地方呆了1年,在鄭州呆了10年。因為自己身份證過期就辦了假身份證。”而就其在出租屋內被抓過程,法庭詢問為何有意躲避公安人員,李某某卻稱:“當時,兩次有人進來我一直在衛(wèi)生間上廁所。”
法庭上,公訴人還專門出示了當時在作案現(xiàn)場的兇器:一把鐵錘。庭審后,該案將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