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載客”被罰2萬元 三司機狀告蘭州交通運輸管理處勝訴

時間:2016-10-11 07:45來源:大西北網-西部商報 作者:陳振峰 點擊: 載入中...

  “非法載客”被罰2萬元


  三司機狀告蘭州市城運處勝訴


  大西北網10月11日訊     常某、師某某、信某街頭搭載乘客,蘭州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蘭州市城運處)以從事非法營運為由對三司機分別開出扣車罰單,司機不服,先后向法院遞交訴狀。2016年9月29日、30日,蘭州鐵路運輸中院分別公開了上述案件的判決結果:撤銷蘭州市城運處對常某、師某某、信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要求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不服處罰  手寫“不放棄”表立場


  2015年11月28日17時45分,蘭州市城運處查處非法營運工作人員在亞歐商廈附近例行檢查時,發(fā)現(xiàn)常某駕駛的東風日產牌小轎車搭載乘客1人,服務路線從亞歐到野豬灣路程。蘭州市城運處工作人員制作現(xiàn)場筆錄,并向常某送達《車輛暫扣憑證》。2015年11月29日,經蘭州市城運處負責人審批,就常某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進行立案調查,同日決定暫扣車輛。


  2015年12月3日,蘭州市城運處對常某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且同日向常某先后直接送達了《違法行為通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解除行政強制措施通知書》?!哆`法行為通知書》載明:市城運處認為常某涉嫌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guī)定,擬作出罰款2萬元的處罰決定。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如果常某對該處罰意見有異議,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向市城運處提出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決定給予常某2萬元的行政處罰。而常某在文書送達回證上手寫體注明“本人自愿不放棄陳述、申辯及聽證的權利”并簽名。由于對處罰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庭審中,常某訴稱,2015年11月28日,其駕駛私家車在使用某公司提供的軟件平臺正常運行過程中,蘭州市城運處工作人員未亮明身份,而且在車流量非常大的情況下,不顧公共安全強行攔截,并驅趕他離開車內。常某多次詢問對方身份,蘭州市城運處工作人員拒絕回答,并將車輛搶扣后,不讓常某拍照,且不及時出具扣車憑據。常某認為該行為違反了相關條例,常某請求法院撤銷蘭州市城運處作出的決定。


  蘭鐵中院一審認為,常某在蘭州市城運處的文書送達回證上注明其本人不放棄陳述、申辯及聽證的權利。同日,蘭州市城運處對常某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并直接送達,該期間不滿《違法行為通知書》中向常某告知其在收到該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有權向被告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的期限。


  綜上所述,被告蘭州市城運處作出的被訴行政處罰決定違反法定程序,依法應予撤銷。


  現(xiàn)場開單  10分鐘送達處罰決定書


  2015年10月8日,師某某駕駛私家車載著3名女士行駛至百盛附近時,被蘭州市城運處工作人員攔截,并以師某某沒有提供《道路運輸證》或其他有效證明為由,將所駕車輛強行暫扣。2015年11月3日11時30分,蘭州市城運處向師某某送達《違法行為通知書》,主要內容為:經調查,師某某涉嫌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相關規(guī)定,擬作出2萬元的處罰決定。同日11時40分,蘭州市城運處便向師某某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師某某2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日11時55分,蘭州市城運處召開重大案件集體討論會議,結論性意見為:師某某在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給予師某某2萬元的行政處罰。當日,師某某在蘭州市城運處的詢問筆錄、承諾書上簽字,并繳納罰款。


  師某對此處罰決定不服,向蘭州市交通委申請復議。經復議,蘭州市交通委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復議決定,維持蘭州市城運處原決定。師某某遂向蘭鐵中院提起行政上訴。


  庭審中,師某某訴稱,2015年10月8日18時45分,其駕駛汽車途經百盛門口,有一女孩招手攔車,遂停車問女孩有什么事,女孩稱能否帶一段路去張掖路,隨行的還有兩位女士。上車后師某某對女孩說只是順路搭載,不要錢。當車開出一段即被執(zhí)法人員攔住,認定師某某從事非法營運,當師某某解釋只是順路搭載并沒有議價更沒有收取費用,但執(zhí)法人員不聽解釋,強行將師某某的車查扣。隨后于2015年11月3日在處理過程中,因師某某急于取車,就按照執(zhí)法人員的要求寫了承諾書,作了筆錄。蘭州市城運處作出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明顯不當,程序違法。另外,蘭州市交通委作出的復議決定沒有聽取師某某的陳述與申辯,亦未聽證,復議程序違法。請求法院撤銷蘭州市城運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蘭州市交通委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


  法院審理后認為,蘭州市城運處作出較大數(shù)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時,根據相關法院規(guī)定,應當舉行聽證。而蘭州市城運處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違法行為通知書,明確注明原告有權在三日內申請聽證,但僅過10分鐘,蘭州市城運處即向師某某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難以認定蘭州市城運處保障了師某某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辨并充分聽取了當事人的意見,保障了申請聽證權。此外,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情節(jié)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而蘭州市城運處在向師某某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后,才召開重大案件集體討論會議,作出對原告給予處罰的結論性意見,明顯違法。


  綜上所述,蘭州市城運處作出的行政處罰,違反法定程序。蘭州市交通委作出復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據此,遂作出上述判決。


  新手上路  收到郵寄行政處罰


  2015年11月24日21時50分左右,蘭州市城運處工作人員例行檢查時,在南關十字北側發(fā)現(xiàn)信某駕駛的尼桑轎車搭載乘客1人,便對查處現(xiàn)場進行錄音錄像,并對乘客進行了詢問,該乘客稱去五泉山。同日,蘭州市城運處將信某駕駛車予以暫扣,并當場向信某送達《車輛暫扣憑證》時,信某以其未實施非法營運行為為由拒絕簽收。蘭州市城運處則向信某送達了《告知單》。2015年11月24日,蘭州市城運處就信某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出租車經營活動立案調查。次日,蘭州市城運處決定暫扣車輛,并將《車輛暫扣憑證》于2015年12月7日向原告信某直接送達。2015年12月23日,蘭州市城運處對信某制作了《延期實行行政強制措施審批表》,主要內容為:因案件復雜,根據相關規(guī)定,決定延期暫扣信某所駕小型轎車30日。同日,蘭州市城運處對信某發(fā)了《違法行為通知書》,擬作出罰款2萬元的處罰決定。同日,蘭州市城運處將《延期實行行政強制措施審批表》及《違法行為通知書》以EMS形式向信某郵寄送達。


  2015年12月25日,蘭州市城運處作出決定給予信某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并以EMS形式信某郵寄送達。2016年1月8日,蘭州市城運處對于信某制作了詢問筆錄,并作出《解除行政強制措施通知書》,以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為由,決定自2016年1月8日起予以解除行政強制措施。同日,信某按指定賬號繳納了2萬元罰款。


  事后,信某訴稱,其在蘭州市永昌路夜市擺攤打印照片,2015年11月24日21時30分收攤回家,在途經隴西路口時一男子擋在原告車前,信某將車停下后,該男子拉開車門說到五泉山,且說話口氣強硬,信某稱其車系私家車,不拉人,不知道路,該男子用威脅的口氣稱“往前走,我知道路”。該男子坐在副駕駛位置背對原告說向右拐,剛行駛100米左右,突然從側面沖出一輛面包車猛停在信某車前面,信某緊急停車,該男子在車上沒有說話。從面包車上下來四、五人,搶走原告的車鑰匙,叫信某下車開單子。當時原告看見單子上是非法運營,便沒有在《車輛暫扣憑證》上簽字。信某稱,他買車到車被扣大約40天,對道路路況不清楚,屬于新手,不符合非法營運車輛的特征。信某托人協(xié)調取得現(xiàn)金繳款單,并于2016年1月8日按指定賬號繳納了2萬元罰款。信某認為蘭州市城運處認定事實不清,處理程序違法,處罰行為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請求法院撤銷市蘭州市城運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法院審理后認為,蘭州市城運處雖然以《違法行為通知書》的形式向信某告知其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應享有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并于2015年12月23日郵寄送達,但是,同年12月25日,被告市城運處對原告信某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并郵寄送達,該期間不滿《違法行為通知書》中向信某告知其在收到該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有權向被告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的期限。因此,蘭州市城運處作出的被訴行政處罰決定違反法定程序,依法應予撤銷。

(責任編輯: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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