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戶口卻未拿到征地補償款街道辦專干狀告村委會敗訴
大西北網10月15日訊 西固區(qū)新灘村村民陳某工作后,戶口未遷出,但因其在事業(yè)單位工作,新灘村委會在發(fā)放征地補償款時,經研究決定不向其發(fā)放征地補償款。事后,陳某不服提起訴訟。10月14日記者獲悉,該案經兩級法院審理后,蘭州中院于近日作出終審判決,陳某享受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待遇,已喪失了新灘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故駁回其訴請。
1996年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時,陳某的父母承包了新灘村的土地1.6畝。之后,陳某父母先后病故,陳某成為該戶戶主,并耕種其父母承包的土地。陳某大學畢業(yè)后,于2011年經考試被錄用至蘭州市西固區(qū)某街道辦事處所屬事業(yè)單位工作,系該街道辦事處社保專干,無編制,但其工資由財政全額撥款。陳某的住房公積金、醫(yī)療保險、養(yǎng)老保險及職業(yè)年金從其工資中扣除,并享受政府財政保障。陳某工作后,戶籍仍在新灘村,未從該村遷出。2014年,國家修建蘭州中石油商業(yè)儲備庫項目時,原由陳某父母承包、后由陳某耕種的土地被征收。征地補償款撥付到位后,新灘村委會“兩委”班子集體討論,作出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決定不向陳某發(fā)放征地補償款。在涉案土地被征收前,陳某將該土地出租給他人耕種,該承租人已領取了地上附作物補償款4000多元。現(xiàn)因新灘村委會拒絕向陳某支付征地補償款263402元,陳某遂訴至法院要求新灘村委會支付上述款項。
西固區(qū)法院一審后認為,陳某系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享受政府全額撥付的工資及其它各項社會保障,其已脫離了對新灘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應當認定其喪失了新灘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故不應享有涉案土地被征收后的補償權益。因此,法院駁回了陳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陳某不服,向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依法駁回了陳某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