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大學印章 簽假合同騙萬部手機 通信公司女經理被判無期

時間:2016-12-21 07:48來源:大西北網-蘭州晨報 作者:董子彪 點擊: 載入中...

  偽造多所大學印章 簽假合同騙萬部手機


  致3529萬損失,通信公司女經理終審判無期


  大西北網12月21日訊      生于1986年的女子王可玲虛構采購手機項目,伙同他人偽造印章、冒用單位名義簽訂虛假合同,大量騙取手機低價出售,王可玲給他人實際造成3529萬余元的巨額財產損失。12月20日記者獲悉,日前省高院終審以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王可玲無期徒刑,沒收全部個人財產;其余涉案人陶祥、滿田、楊樂樂也因合同詐騙被判有期徒刑7至2年不等的刑罰;同案男子潘仁犯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印章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罰金3000元。


  王可玲原是蘭州市一家通信技術公司的業(yè)務經理,而與其合謀參與詐騙的陶祥系一家銀行蘭州新區(qū)支行職員。該案第三被告滿田是無固定職業(yè)者,第四被告楊樂樂系蘭州一家加油站站長,第五被告潘仁是一名復印店個體老板。


  2013年4月至10月間,王可玲謊稱蘭州大學、蘭州交通大學、蘭州城市學院等單位需采購手機,偽造各大高校等單位印章制作虛假合同,與蘭州某商貿公司簽訂手機銷售合同,騙取手機6194部,價值2833萬余元,支付762萬余元。


  接著,2013年6月至12月,王可玲在擔任公司大客戶經理兼總經理助理期間,利用向集團客戶供應手機的職務便利,占有該公司手機共732部,價值311.83萬元,其支付103.399萬元后以各種理由拒不支付。此后,王可玲多次伙同他人以此方法大肆進行詐騙作案4起。


  2013年至2015年1月期間,復印店個體老板潘仁在沒有取得相關部門許可的情況下,私自從網上購買刻章機,應王可玲的要求,為其偽造部分高校、銀行等單位印章20余枚,王可玲利用這些偽造的印章實施上述合同詐騙行為。2015年1月案發(fā),王可玲等5人先后被刑拘。


  蘭州中院一審認定,2013年4月至2015年1月期間,王可玲謊稱蘭州大學、蘭州交通大學、蘭州市公交公司等多家單位需采購手機,先后多次偽造各單位印章制作虛假合同單獨或伙同陶祥、滿田、楊樂樂詐騙作案6起,與6名被害人簽訂手機《銷售合同》,騙取手機10496部后低價出售,價值高達4000余萬元,王可玲支付了部分貨款后,指使?jié)M田等人冒充相關單位負責人,以各種理由搪塞拖延,詐騙金額特別巨大,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王可玲給他人實際造成3529.8416萬元的巨額財產損失,陶祥亦造成156.459萬元經濟損失,滿田涉案60.646萬元,楊樂樂涉案11.172萬元。而潘仁也應以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印章罪論處。


  一審宣判后,王可玲上訴提出,其與對方都是正常業(yè)務往來,只是獲取手機提成,并未實施詐騙犯罪,未偽造印章,也沒有安排他人冒充單位領導實施詐騙。


  省高院二審認為,王可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偽造印章等欺騙手段,冒用相關單位名義簽訂虛假合同,騙取手機后低價出售,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其上訴意見不能成立。而陶祥、楊樂樂在明知所在單位沒有真實購機業(yè)務的情況下,在王可玲提供的虛假合同上簽字蓋章,配合實施詐騙犯罪。但因陶祥、楊樂樂等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故從輕判處。省高院遂作出終審判決:量刑適當,遂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人物系化名)

(責任編輯: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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