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足球產生矛盾聚眾斗毆 四學子各領其刑
大西北網(wǎng)12月29日訊 昨日,記者獲悉,蘭州市城關區(qū)人民法院于12月1日對外公布了一起在校學生聚眾斗毆案件的審理結果。
蘭州城建學校造價 1457 班學生蘇某某和該校道橋1436 班學生王某某曾因踢足球產生矛盾。2015 年 9 月 13日 ,雙方通過電話相約在該校操場打架。當日 21 時許,王某某帶領蘇某甲(均另案處理)等 11 名同學,與蘇某某帶領的楊某某(均另案處理)等 10 余名同學在該校操場發(fā)生互毆,后雙方自行散開。隨后楊某某、蘇某某為實施報復,打電話糾集被告人成某、楊某、嚴某、陳某等 20 余人,由楊某某持臂力器、蘇某某持鐵鏈、成某持鋼管、楊某持木棒前往該校4 號宿舍樓 303 宿舍,將王某某和蘇某甲、黃某某等人毆打致傷。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損傷程度可評定為輕傷二級,被害人蘇某甲、黃某某的損傷程度均可評定為輕微傷。事發(fā)后,成某、楊某、嚴某、陳某四人共同支付了被害人的醫(yī)療費等,且均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成某、楊某、嚴某、陳某無視刑律,持械聚眾斗毆,社會影響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斗毆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成某、楊某、嚴某、陳某犯聚眾斗毆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鑒于四被告人在歸案后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可以從輕處罰。同時考慮到四被告人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均可酌情從輕處罰。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懲罰犯罪,遂作出成某、楊某、嚴某、陳某均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的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