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仲裁委員會審結一起合同糾紛案件
持蓋公章空白合同書 員工私自簽購車單 商場以不知情拒付款 仲裁認定合同有效
大西北網1月5日訊 在商場工作的員工利用手中蓋過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與生產電動摩托車的公司簽訂了購銷合同,電動摩托車發(fā)貨了,但商場卻以不知情并且未授權簽訂合同為由拒付貨款。經多次協(xié)調未果,雙方根據購銷合同向蘭州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蘭州仲裁委員會近日審結此案并作出裁決,電動摩托車公司與商場簽訂的合同為有效合同,商場要于裁決作出之日起10日內將貨款支付給該公司。
案情回放
王某為甲公司職員,為推銷其公司生產的一品牌電動摩托車,經人介紹,請在乙商場上班的劉某幫忙。劉某滿口答應,并利用手里蓋過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于2015年9月份與王某所在的甲公司簽訂了價值25萬元的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由甲公司負責供貨,貨到后乙商場10日內付款,并同時約定“如因本合同發(fā)生爭議,雙方一致同意提交蘭州仲裁委員會處理”。合同簽訂后,甲公司按合同約定發(fā)貨,并通知乙商場按合同約定期限付款。但乙商場的領導以不知情并且未授權劉某簽訂合同為由拒付貨款。經多次協(xié)調未果,無奈之下甲公司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蘭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乙商場支付貨款25萬元,并賠償所造成的損失1萬元。
審理結果
仲裁庭經審理認為,雖然此案中乙商場并未授權劉某與甲公司簽訂合同,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9條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而劉某作為乙商場的員工,在持有加蓋了商場公章的合同書的情況下,作為甲公司當然有理由相信商場已授權劉某簽訂合同。所以甲公司與乙商場簽訂的合同為有效合同,應予以認定。故依法裁決:乙商場于本裁決作出之日起十日內將25萬元貨款支付給甲公司;駁回甲公司賠償1萬元損失的仲裁請求。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明確規(guī)定了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商場的業(yè)務員持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與他方簽訂合同,商場僅以自己不知情未授權業(yè)務員簽訂合同為由認為合同無效,這在法律上是不予以認定的。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應視為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是證明代理人及其代理權限的書面文件。
本案中,商場的劉某出具了加蓋公章的合同書應視為已得到商場的授權,與王某所在的甲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是有效的,商場作為被代理人應承擔本合同民事責任,即應承擔支付王某所在的甲公司25萬元的貨款。至于劉某濫用代理權簽訂合同而給商場帶來經濟損失,商場要求劉某承擔責任的爭議屬于另一法律關系,不屬本案的仲裁范圍,應由商場通過另外的法律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