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訊 為進一步加強燃氣設施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燃氣事故的發(fā)生,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及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穩(wěn)定,凡破壞燃氣設施行為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昨日,記者從蘭州市城市公用行業(yè)管理辦公室獲悉,關于依法追究破壞燃氣設施行為法律責任的公告近日發(fā)布,依據公告,燃氣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毀損燃氣設施?!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盜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jiān)測、測量、氣象測報、環(huán)境監(jiān)測、地質監(jiān)測、地震監(jiān)測等公共設施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燃氣設施不得隨意操作、拆除和移動?!冻擎?zhèn)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等違法行為,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