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修納城邦(Eshunna)屬于稍后的中東文明,留存下來的司法記錄非常少,它于公元前2000年~公元前1720年之間走向繁榮,位于今天伊拉克巴格達北部僅30英里(50千米)處。以修納似乎有一套涵蓋日常生活各個方面的法典,包括常見的犯罪如偷竊、搶劫、綁架、謀殺、身體傷害、性犯罪和故意傷害動物等。對于稍輕的罪行,以修納的法官可能是先強征罰金而非施以肉體懲罰——與觀看罪犯的脊背受到鞭笞而得到些許滿足感相比,罰金至少對實際的賠償更有意義。發(fā)生在夜晚的犯罪活動比白天的懲罰更嚴厲。倘若白天偷盜他人的莊稼,將處以10個銀舍客勒的罰金,若是晚上,將被處死。
還有一個問題是以修納人怎樣判決女性罪犯,因為代稱男性與女性的書寫語言似乎沒有性別區(qū)分——他和她可以互換。因此,法律規(guī)定:“當抓住一個女人在一個男人膝上時,(他她)必須死。”顯然,通奸罪是一種相當嚴重的罪行,但不確定的是哪個罪犯會被處死。綜合各方面的因素,我們有理由認為,被處死的會是處于不利地位的女性。
評價這些早期社會中酷刑制度的困難之處在于,酷刑實施具有隨意性,依當?shù)厮痉ú块T的一時興致而隨意施加。目前所知的最早編纂法典、為特定罪行規(guī)定特殊刑罰的嘗試之一,出現(xiàn)在巴比倫國王漢謨拉比(KingHammurabiofBabylon,公元前1792年~公元前1759年在位)統(tǒng)治末期。為了使282條法令和與之相關的刑罰能廣為人知,漢謨拉比命令把法令刻在一個6英尺(約合2米)高的石柱上,類似于石柱的副本豎立在整個帝國的主要城市里。雖然以現(xiàn)在的標準看,很多規(guī)定極其野蠻,但是私人復仇與虐待奴隸和婦女都被視為非法。在許多案件中,根據(jù)傳統(tǒng)的“以眼還眼”的同態(tài)復仇(talio)進行懲罰:如果一個人打斷了另一個人的骨頭,那么他自己的那根骨頭也要被打斷;若一人故意挖出他人的眼睛,他自己的眼睛也會被挖出。其中特別有意思的一條法令規(guī)定,倘若醫(yī)生在手術過程中使病人不治而亡,或使病人留下殘疾,那么醫(yī)生就要被砍掉雙手——顯然是為了防止以后治療失當。《漢謨拉比法典》值得稱道之處是賦予女性特定的權利,比如無過錯離婚和免遭強奸的保護;對性犯罪者的懲罰是宮刑。倘若一個男人控告其妻子與人通奸,在休掉她之前,他必須提供妻子罪行的有力證據(jù),若她被判有罪,將被扔進幼發(fā)拉底河。如果神靈認為她是清白的,她會安全到達對岸;如果確實有罪,必然會淹死。這種水刑審判,重現(xiàn)在千年之后對被控施巫術的女人進行大肆迫害的獵巫運動中。
(責任編輯:陳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