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文獻中,“賣身契”記錄著一段難忘的歷史。資深藏友何錫鈿就收藏了這樣一張“賣身契”:150多年前,一名廣東惠州人被賣到古巴當勞工的契約合同書。何錫鈿表示,這張合約之難得,在于后人見到這些契約,多視為痛苦或羞恥之事,自然不會保存下來,所以至今存世的契約在華僑文獻中極之珍貴。
19世紀,中國國力積弱,在廣東與福建等沿海地區(qū),很多人由于生活所迫,漂洋過海到外國做工謀生。當時,很多人與外國公司簽定的是為期幾年的契約,但是后來因為遭受殘酷對待等各種原因,大部分人終生都無法回國歸家,因此這種合約又常被人們稱作“賣身契”或“豬仔契”.
這張咸豐九年(1859年)的“賣身契”,簽置人名叫“宋喜”.時年三十八歲的他與一家西班牙公司簽訂這份合約,距今已有154年。紙質(zhì)透光發(fā)黃,有橫紋水印,合約上方中間印有一條大帆船在大海里漂洋,岸上有兩名華工正在作業(yè)種地,底面各書西班牙文和中文,合約內(nèi)容大致為簽置人須聽候當?shù)刎撠熑瞬钋病?/p>
除注明合約有效期為8年外,還規(guī)定了“宋喜”到古巴后必須從事耕種、放牧、田畝或家居之類工作,而且“不得違逆”,如遇上疾病,東家代請醫(yī)生診治,不過若病逾15日,雇主便停發(fā)工資。還強調(diào)主雇雙方皆心甘情愿,“并非抑勒”.
簽約后,“宋喜”便從廣州出發(fā),啟程遠赴古巴當工人。乘船之前可預(yù)支二十元購物或安家費用。另規(guī)定雇主給勞工每日有咸肉八兩,飯菜食物二磅半,每月工資四大元,但須扣伙食費用。船開行前,給衣服四件。
由于這些協(xié)議“口講無憑,立合約一紙交納為據(jù)”,便有了歷史上的“賣身契”.據(jù)介紹,當時還有很多人不識字,因此簽名時只是打個手指印或者隨便畫一個圈圈,廣東人叫“劃只龜”,就算簽訂契約。
據(jù)何錫鈿介紹,早在1847年,西班牙殖民主義者為加緊對古巴的控制和掠奪,以“契約華工”的名義,將大批廣東人、福建人運送到古巴當奴隸。到了1874年,被販賣到古巴的華工總數(shù)達到14.3萬余人,途中被虐待致死的有1.7萬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