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代法律規(guī)定:亂倫通奸結(jié)為婚姻的男女一起殺

時間:2014-03-27 08:30來源:史學集刊 作者:張淑一 點擊: 載入中...

  1983年發(fā)現(xiàn)于湖北江陵、2001年11月由文物出版社正式公布出版的《張家山漢墓竹簡》使亡佚已久的漢律得以重新面世,其中有關(guān)婚姻家庭的法律更是為漢代婚姻史研究補充了許多新鮮而又真實的史料。本文著眼于張家山漢簡中有關(guān)婚姻的禁令,筆者希望通過對此問題的探索,為漢代婚姻史研究以及漢代與前朝、后世在婚姻立法上的比較研究略作貢獻。


  張家山漢簡中有關(guān)婚姻的禁令歸納起來大致有六個方面,以下將分別論述:


  一,禁與逃亡者為婚。這一法令首見于《二年律令-亡律》:“娶人妻及亡人以為妻,及為亡人妻,娶及所娶,為媒者,知其情,皆黥以為城旦舂。其真罪重,以匿罪人律論。弗知者不。”在這里,“人妻”專指已婚棄夫逃亡的婦女,“亡人”則指所有脫籍逃亡之人。按這條律令的規(guī)定,無論是娶亡人為妻,還是嫁給亡人為妻,甚至于為亡人充當媒妁都屬于違禁,都要受到“黥以為城旦舂”的懲罰,若逃亡者本人罪重,相關(guān)人員還要“以匿罪人律論”,后果更為嚴重。張家山漢簡《奏讞書》中記載了一個因娶逃亡者為妻而遭受處罰的案例,通過它我們可以對這條禁令有更清楚的熟悉,案件的大體經(jīng)過是:女子符逃亡,詐稱未曾傅籍,并“自占書名數(shù)”,為大夫明的依附人口。大夫明將符嫁為隱官解妻,解對于符的逃亡情況并不知曉。后來符逃亡的事情暴露,符、解二人雙雙被拘執(zhí),依漢律:“娶亡人為妻,黥為城旦,弗知,非有減也。”因此雖有吏議曰:“符有名數(shù)明所,明嫁為解妻,解不知其亡,不當論。”但廷卻答復曰:有關(guān)禁娶逃亡的法律已經(jīng)相當明確,無須再議,“解雖弗知,當以娶亡人為妻論。”


  其實有關(guān)禁與逃亡者為婚的律令在漢代以前即已出現(xiàn),《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中便有類似的內(nèi)容:“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闌亡,相夫妻,甲弗告情,居二歲,生子,乃告情,乙即弗棄,而得,論何也?當黥城旦舂。”但秦律與漢律的不同點在于,秦律對于既非逃亡、又不知情的一方尚能網(wǎng)開一面。同是《法律答問》:“甲娶人亡妻以為妻,不知亡,有子焉,今得,問安置其子?當畀?;蛉牍咳牍愂?。”“當畀”即給還男子甲,“入公”即沒為官奴婢,看得出男子甲因其對所娶之妻的亡人身份不知情而得到從寬處置,其與亡人妻子所生的子女也判歸給他。同時,秦律對于棄夫逃亡的婦女也沒有一概黥為城舂,而是按不同情況區(qū)別對待,《法律答問》:“女子甲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當論不當?已官,當論;未官,不當論。”古人以六尺為年滿十五歲的標志,未盈六尺即為不滿十五歲,看得出秦律對未滿十五歲的逃婚婦女是按兩種情況處理:假如其原有婚姻已經(jīng)官府登記,即所謂“已官”,那么就予以處罰;而假如其原有婚姻未經(jīng)官府登記,即“未官”,那么就免予追究。


  漢律本來是繼續(xù)自秦律,但卻比秦律對于逃亡者為婚的態(tài)度還要嚴厲,究其緣由,大概只能歸因于漢初吏民脫籍流亡的現(xiàn)象太過嚴重,政府不得不以嚴刑峻法阻止流亡。據(jù)《漢書-陳平傳》記載,漢高祖七年南過曲逆,望見曲逆城內(nèi)五千戶即已驚呼“壯哉縣!”回頭問御史:“曲逆戶口幾何?”對曰:“始秦時三萬戶,間者兵數(shù)起,多亡匿,今見五千余戶”,由此可見漢初戶口較秦時已大為減少。甚至直到漢高祖十二年,這種情況也沒有太大好轉(zhuǎn),“時大城名都民人散亡,戶口可得而數(shù)裁什二三”.然而對于一個專制國家而言,政府所能控制的人口的多寡是關(guān)乎國家賦役稅收、治亂興亡的一件大事,大量人口脫籍逃亡對國家的生存安全直接構(gòu)成威脅,如徐干《中論-民數(shù)》篇所謂:“戶口漏于國版,夫家脫于聯(lián)伍,避役者有之,棄捐者有之,浮食者有之。于是奸心競生,偽端并作矣,小則盜竊,大則攻劫,嚴刑峻法不能救也”.為了遏制這種局面,漢律對不同階層人的逃亡都制定了相當嚴密的處罰規(guī)定,《二年律令-亡律》:“吏民亡,盈卒歲,耐;不盈卒歲,系城旦舂;公士、公士妻以上作官府,皆償亡日。其自出也,笞五十,給逋事,皆籍亡日,軵數(shù)盈卒歲而得,亦耐之。”“城旦舂亡,黥,復城旦舂。鬼薪白粲也,皆笞百。”“隸臣妾、收人亡,盈卒歲,系城旦舂六歲;不盈卒歲,系三歲。自出也,囗囗。其去系三歲亡,系六歲;去系六歲亡,完為城旦舂。”對敢于收留逃亡人口者,《亡律》也具體規(guī)定了處罰措施:“諸舍亡人及罪人亡者,不知其亡,盈五日以上,所舍罪當黥贖耐;完城旦舂以下到耐罪,及亡收、隸臣妾、奴婢及亡盈十二月以上囗贖耐。”而律令中有關(guān)禁止與逃亡者為婚的規(guī)定,也無非是盡量減少逃亡人口隱匿潛藏的一種措施。


  有一點需要說明的是,漢律之所以非凡指出禁與棄夫逃亡婦女為婚,由先秦至秦漢愈演愈烈地對于夫權(quán)的維護也是其中一個重要因素,按照當時的觀念,丈夫的地位等同于天,所謂“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離也”,“夫有惡行,妻不得去者,地無去天之義也”.婦女棄夫逃亡不僅違反國法,在綱常名教上亦屬大逆不道,因此法律上的有關(guān)規(guī)定格外地細密嚴明。


  受秦、漢律的影響,后世很多朝代也都有禁娶逃亡婦女的法律,如唐律規(guī)定:“諸娶逃亡婦女為妻妾,知情者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離之。”明律規(guī)定:“若妻背夫在逃者,杖一百,從夫嫁賣。因而改嫁者絞。……窩主及知情娶者,各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


  二,禁奴、主通婚?!抖曷闪?雜律》:“奴娶主、主之母及主妻、子以為妻,若與奸,棄市,而耐其女子以為隸妾。其強與奸,除所強。”嚴格來說,漢律所禁止的只是男奴與女主之間的婚姻或者性關(guān)系,而對于女奴與男主之間的同類行為卻并不反對,比如同是《雜律》的規(guī)定:“主婢奸,……有子,子畀婢主,皆為奴婢”,這里只是提到了對男主人與女婢所生的子女如何處置,卻并沒有對“主婢奸”行為的制止;再如《雜律》中的另一條:“復兄弟、季父伯父之妻、御婢,皆黥為城旦舂。復男弟兄子、季父伯父子之妻、御婢,皆完為城旦。”所謂御婢就是與男主人有性關(guān)系的女婢,在這里對“主婢奸”的行為非但沒有禁止,甚至還加以了保護。


  之所以漢律對于奴、主通婚或者性關(guān)系的限制只是在男奴與女主之間,是因為在當時以男性為中心的社會里,女子只是“從人者也”,女有三從之義,其一便是“既嫁從夫”,若一位女主人嫁給了本家的男奴為妻,那么從維護夫權(quán)的角度其理應卑下于丈夫,但是從維護奴婢制度的角度這又是不可能的事情--主奴身份的倒置是對等級制度的莫大挑戰(zhàn)!因此漢律中的這一條便是為保證奴婢主階級的利益不受損害而設(shè)立,事先對各種可能發(fā)生的行為予以法律上的干預和防范。不過,當男奴取得一定的身份地位以后,其與原女主人的婚娶便不再受這條禁令的約束,這方面的例證以衛(wèi)青尚平陽公主為最典型。衛(wèi)青原為平陽公主家奴,后以戰(zhàn)功封侯,平陽公主寡居,與左右商議長安中列侯可為夫者,左右皆言大將軍衛(wèi)青可,“主笑曰:‘此出吾家,常使令騎從我出入耳,奈何用為夫乎?’左右侍御者曰:‘今大將軍姊為皇后,三子為侯,富貴振動天下,主何以易之乎?’于是主乃許之。言之皇后,令白之武帝,乃詔衛(wèi)將軍尚平陽公主焉。” (責任編輯:陳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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