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拿》劇本侵權案在法院一審判決后又有了新進展,編劇陳枰否認侵權,稱將提起上訴;作為原告的畢飛宇方面也不服判決,也要上訴。
回頭看《推拿》侵權案,許多評論都帶有強烈感情色彩。尤其是大多數(shù)支持畢飛宇者,大多覺得《推拿》是畢飛宇的“孩子”,怎么被人“領養(yǎng)”走了之后,連名帶姓都給改了?我也替畢飛宇打抱不平,但法律是不講感情色彩的,法律只認條文、合同。因此,我們也應不帶感情色彩地看待《推拿》侵權案。
直白地說,判決捍衛(wèi)了畢飛宇之于《推拿》的“生父”身份,對于劇本買賣過程中產(chǎn)生的利益糾紛,也維護了編劇、影視公司與出版社之間的“交易”.從原告的角度看,畢飛宇贏了,人民出版社輸了。從被告的角度看,賠了作者5萬,但不用賠出版社63萬。
輸輸贏贏摻雜在一起,出現(xiàn)原、被告都要上訴的局面就很正常了。其實上訴又能怎樣?二審判決下來仍很有可能是維持原判。我覺得,雙方再上訴已經(jīng)沒多少意義,有這個時間,不妨靜下來各自反思一下自己。
首先,畢飛宇如果想要維護自己作品版權的完整性,要十分注意在簽各種合約時對自身利益的保護。比如可以要求在版權流轉過程中,所有動向一定要得到原著作者的授權,否則,原著作者有權力收回作品使用權,如果作者堅持這樣的原則,那么會大大降低侵權的幾率。
其次,在劇本出版時,作者與出版方要提前解決掉版權紛爭,取得版權方的充分授權,嚴格在授權范圍內(nèi)運營;相關的法律文件,一定要經(jīng)受得起檢驗,也有必要考慮到原作者的感情因素,不能因為手握幾分挑不出法律毛病的合同,就可以不尊重原作者的感受。贏了法律丟了形象,也是種大損失。
但能看到,無論是畢飛宇,還是陳枰,在各自發(fā)言時,都在過多地闡述感情因素,這是打官司的大忌,除了能贏得輿論的一點支持外,對法院所起到的影響微乎其微。文化人在處事過程中,往往會礙于面子,說一些場面話、客套話,是算不得數(shù)的,等到翻臉鬧到法院時,也沒必要再拿曾經(jīng)的場面話、客套話說事兒。
《推拿》侵權案給眼下如火如荼的影視業(yè)和所有的作者提了個醒,重情義守承諾的理想時代過去了,在文學商業(yè)化、影視工業(yè)化的今天,親兄弟也要明算賬,合同要逐字逐句地看,錢要一分一分地清,一切都按合同辦事,這樣大家都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