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如何防范公文泄密(2)

時間:2014-06-16 09:26來源:科技鑫報 作者:倪方六 點擊: 載入中...


  最值得肯定的是,古代皇帝會主動承擔(dān)起保密的責(zé)任。以清代皇帝為例,凡屬內(nèi)容敏感的機密奏折,如地方督撫對下屬官員為政情況的密報,除非極為特殊的情況,均留禁中處理,不對外公開。如果朝廷將奏折發(fā)交有關(guān)部門辦理則會將其中引用的朱批部分刪去,有時還將上奏人的姓名刪去。


 

古代泄露官場機密被稱為“喜鵲嘴”

 


  在上述保密措施之外,歷代還都通過法律強化保密工作,嚴懲泄密者。


  古代稱官場泄密者為“喜鵲嘴”,此典故即來源于唐代的官場泄密事件。李適(唐德宗)當(dāng)皇帝時,宰相竇參常與其遠房侄子竇申參謀人事任用,每次商議好任命某人為某官的決定后,竇申便立即將“好事”泄露給當(dāng)事人,以讓當(dāng)事人對他行賄,時人給其起了一個綽號“喜鵲”,后來李適知道其泄密受賄事件后,竇申仍不悔改,最后被賜死。


  竇申所獲的是“漏泄省中語”之罪,和“泄密書”、“探密事”一樣,自漢代起,就是官場很重的一項罪名。到唐代,保密法已相當(dāng)完備,法制條文縝密周詳?!短坡伞芬?,公職人員“事應(yīng)密”,對中書侍郎、門下等朝廷機要機關(guān)官員的管理尤其嚴格,《唐律疏議·職制》針對這類公職人員特做出四項禁令:“一曰漏泄,二曰稽緩,三曰違失,四曰忘誤”,意思是,不準泄露機密,不準延誤期限,不準違章失職,不準貽誤公事。否則,“諸漏泄大事應(yīng)密者,絞;非大事應(yīng)密者,徒一年半。”唐代法律還首次明確提出了“間諜罪”,如果充當(dāng)間諜,或明知對方的間諜身份而故意容納止宿、停留、隱藏的,一律處以絞刑。


  宋代比唐代更強調(diào)公文的保密,對泄密者懲罰相當(dāng)狠,還鼓勵群眾舉報泄密者,如告發(fā)藏匿棄毀拆換機密檔案者,可獲得50貫至100貫的獎賞。


  明代大興特務(wù)之風(fēng),對保密工作愈加重視,手段非常?!睹髀?middot;吏律》“職制”條規(guī)定:“諸衙門官吏,若與內(nèi)官及近侍人員互相勾結(jié),泄露事情……皆斬,妻、子流兩千里”.


  此外,對丟失重要公文和保密材料的,也有具體懲罰措施:“遺失制書、圣旨、印信者,杖九十,徒兩年半;若官文書,杖七十;事干軍機、錢糧者,杖九十,徒兩年半。俱停俸。責(zé)尋,三十日得見者,免罪。”據(jù)《北京晚報》

(責(zé)任編輯:陳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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