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
清王朝的興起和康乾盛世的出現(xiàn),得益于順治到乾隆前期的統(tǒng)治者推行了較為得當?shù)恼巍⒔洕兔褡逭?,其中政治的清正廉明也是清朝邁向盛世的關鍵因素。但是就在國家鼎盛之際,統(tǒng)治階級放棄了文治武功的進取精神,反而因富而奢、因盛而驕,使盛世滑向衰落。
與康乾盛世伴隨的是貪腐恣意橫行
康熙年間,官員的貪污現(xiàn)象已相當嚴重,一些大權在握的大官僚肆無忌憚地貪污公款,收受賄賂,如滿族大臣索額圖、明珠,漢族大臣徐乾學兄弟、高士奇等。當時的民謠說:“九天供賦歸東海(徐乾學),萬國金珠獻澹人(高士奇)。”康熙皇帝也覺察到情況的嚴重,曾經懲辦了一批貪官,還大力表揚于成龍、張伯行、張鵬翮等一批廉官,作為各級官員的榜樣。但康熙漸漸發(fā)現(xiàn)不但貪污無法肅清,就連自己樹的廉潔典型也并不真是兩袖清風,像張鵬翮在山東兗州當官時就曾收受過別人的財物;張伯行喜歡刻書,每部至少得花上千兩銀子,光靠官俸無論如何是刻不了的。晚年的康熙已是心力不濟,不僅不再致力于肅貪,反而認為“若纖毫無所資給”,則“居官日用及家人胥役,何以為生?”此論一出,各級官員自然更加無所顧忌了。
雍正皇帝繼位后,決心改革積弊,打擊貪污,整頓吏治。他令各省在限期內補足國庫的虧空,對查實的貪污官員嚴加懲處,追回贓款,抄沒家產。當時雍正對一些大臣的懲辦顯然還有政治上的復雜原因,但也確實起了打擊貪污的作用。與此同時,雍正解決了官吏俸祿過低和地方政府開支沒有保障的問題。具體辦法就是實行“養(yǎng)廉銀”.雍正期間,吏治有了明顯改善。
但自雍正離奇暴亡,乾隆接過權杖后,便一改其父嚴厲冷峻的處事行為,轉為平和放任的風格。尤其乾隆晚期,貪污之風盛行,吏治廢弛。乾隆皇帝照康熙之例六度南巡,而“供億之侈,驛騷之繁,將十倍于康熙之時”.為了維持奢靡的生活,乾隆巧立名目,勒索官吏、商人和百姓的錢財。乾隆規(guī)定,官員犯有某些過失或不盡職責,可向皇帝交納罰銀或贖罪銀,以換取寬恕或免罪。交納的銀兩,收歸皇帝私囊。乾隆帝的寵臣和珅,任戶部侍郎兼軍機大臣,執(zhí)政20多年,深受乾隆帝倚重,嘉慶時被責令自殺,抄沒家產。人謂其家財八萬萬,敵清朝當時歲入十年以上。與官僚們驕奢淫逸生活相伴隨的,是貪污的風氣盛行,賄賂公行,政以賄成。各級官吏層層貪污中飽,整個官場彌漫著貪贓枉法、唯利是圖、阿諛奉迎的惡劣風氣。各級官吏過著犬馬聲色、驕奢淫逸的腐朽生活,置國計民生于不顧。
歷朝歷代滅亡的原因并不完全相同,但是貪污腐敗,如蟻噬柱,久而久之,柱朽如渣,常常成為歷朝由盛轉衰的重要因素。對這一歷史現(xiàn)象,統(tǒng)治者應該說還是有所認識的。清代開國皇帝順治曾說:“朝廷治國安民,首在嚴懲貪官”.基于此種認識,清朝的統(tǒng)治者也采取了一系列的反腐廉政措施。
清初的統(tǒng)治者接受歷代封建政權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深知以廉政為主要目的的監(jiān)察制度對于維護封建政權的重要性??涤呵谋O(jiān)察制度在明制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和發(fā)展,建立了多元多軌的監(jiān)察制度,從中央到地方形成了多層次全方位的監(jiān)察網絡,形成一套周密嚴格的監(jiān)察制度。其監(jiān)察制度之完善在其成文法《臺規(guī)》中有完整的體現(xiàn)。
清朝把監(jiān)察機構作為一支特殊的政治力量,給予相當高的地位與權力。在設立都察院時,就指出無論何人“不法”,都察院均可直言不隱,并且“即所奏涉虛,亦不坐罪”.康熙十一年上諭又指出:“一切吏治民生,得失利弊,皆宜殫忠極慮,據(jù)實直陳。”
為周密嚴格地監(jiān)視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機構及大小官吏,清王朝建立了遍及全國的監(jiān)察網。都察院是監(jiān)察機構最高機構,地方督撫大吏均是中央監(jiān)察系統(tǒng)的一部分,對地方各級各類官員有監(jiān)察權。這樣,從監(jiān)察體制上,形成了上下相維,中央與地方交互為用的網狀結構,使各級官吏均置于它的監(jiān)督之下。清政府是將全國政府、軍隊、司法、文教、財政等機構全部置于監(jiān)察機構的監(jiān)督之下,使科道官員具有上可諫君下可糾臣之權力。
雍正倡立“養(yǎng)廉銀”制度
清朝施行低俸祿制,正一品官年俸180兩,七品知縣一年才45兩俸銀。當國家財政困難時,還要在官吏的俸祿上打主意,要他們減俸或捐俸。還有地方上存留的公費,本屬地方辦公開支,數(shù)額本就很少,清初因軍需一再裁減。
這樣,官吏們不但生活費用無保證,連辦公費用也被克扣,因此不得不從老百姓身上進行搜刮。這種體制實際上就是鼓勵各級官吏的層層剝削。
雍正為了清理財政,杜絕貪污,從賦稅和俸祿制度的改革入手,實行“耗羨歸公”.
所謂“耗羨”,是指征收賦稅、交納錢糧時,對合理損耗的補貼,例如熔鑄銀兩時會發(fā)生零星損失,糧米收放也會有一些虧損,所以允許地方官在收稅時每兩銀子加征二三分,稱為“火耗”、“耗羨”.
雍正規(guī)定“每兩加耗五分”,作為政府的正常稅收,統(tǒng)一征收,存留藩庫,從中提取“養(yǎng)廉銀”,發(fā)給官吏作為生活補貼和辦公費用,而且其數(shù)量大大超過正俸。督撫大吏每年一二萬兩,知縣一二千兩。意思是說得了這筆錢,就應該廉潔奉公,不再貪贓剝民。這是雍正時的一項重要改革,這一制度的實行,在一定程度上澄清了吏治,使雍正在位時期成為清朝吏治最好的時期之一。
嚴管八旗子弟
清朝旗人在政治與經濟上占有特殊重要地位,受到朝廷多方面的關照。但八旗子弟中有相當一部分由暗中貪污、盜竊到公開明火執(zhí)仗地搶劫,給清朝社會風氣造成嚴重影響。清朝多數(shù)帝王為了維持其統(tǒng)治,除了頻繁申諭,加強教育外,也采取了一些有效的措施來解決這一問題。
一是遷居。清初統(tǒng)治者對于屢教不改的八旗子弟,尤其是宗室子弟,令其到東北地區(qū)觀摩滿洲舊俗或移置東北,長期定居,重習滿洲淳樸舊風。這樣可以一舉兩得:雖然清政府口頭上說移駐宗室70戶都是安分樸實可以造就之才,實際上是將不安守本分的人攆出京師,減輕京師治安壓力。這一做法確實對加強宗室教育,改變奢侈風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二是嚴懲。對于觸犯刑律的八旗子弟堅決繩之以法,甚至處以極刑。清朝前期,對腐化墮落的官員,哪怕是宗室、將軍、親王、公伯之爵,查處也是很嚴厲很及時的。乾隆末年,杭州將軍富春,由于每日聽戲,自求逸樂,被革退所有職銜。這些官員,被革職后,還恐其在原地仍擾害地方,常常向邊區(qū)艱苦地方發(fā)遣。
三是取消旗籍。這是對旗人的一個較重的處分,它意味著不再享有旗人待遇,不再是統(tǒng)治集團一員。八旗子弟因奢侈、唱戲等多有被削去旗籍者。據(jù)《北京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