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陽女子14年前潑硫酸致閨蜜毀容 隱姓埋名戶縣成家

時間:2014-09-18 08:52來源:大西北網(wǎng)-華商網(wǎng) 作者: 毛明博 張波 點擊: 載入中...

  譚琴被毀容前的照片 

  疑犯王開芳 

  大西北網(wǎng)9月18日訊 今年6月6日,華商報A11版以《蹊蹺的網(wǎng)上通緝令》為題,報道了“譚琴被傷害案”,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9月15日,該案的嫌疑人王開芳在戶縣落網(wǎng)。昨日,旬陽警方將王開芳帶回安康,目前,警方正在對王開芳進行審訊。得知王開芳落網(wǎng)的消息后,受害人譚琴的親屬稱,為了這一天,他們等了14年。

  疑犯逃亡期間 這些年是怎么過的?

  昨日,華商報記者從戶縣公安局了解到,對王開芳的抓捕工作,是戶縣公安局與旬陽縣公安局合作完成的,但因目前案件尚在進行,抓捕過程不便透露。

  據(jù)了解,王開芳用硫酸致譚琴毀容潛逃后,隱姓埋名租住在戶縣一間10平方米的房屋內(nèi)。在此后的十余年時間里,王開芳與他人結(jié)婚,并在戶縣安了家。

  昨日下午3時許,在辦理完相關移交手續(xù)后,王開芳被戶縣公安局移交至旬陽縣警方。旬陽警方向華商報記者證實,該局已將王開芳押解至旬陽縣,警方會對其進一步審訊。

  硫酸潑傷昔日好友 疑犯為何能逃14年?

  據(jù)旬陽警方此前通報的案情稱,2001年1月19日晚7時許,旬陽縣卷煙廠29歲女工譚琴下班回家時,被昔日好友王開芳潑硫酸毀容。案發(fā)5年后,譚琴通過朋友搜索發(fā)現(xiàn),網(wǎng)上并沒有追逃王開芳的信息。相關資料顯示,當時旬陽警方對沒有將疑犯資料上傳的解釋是,“由于當時(2001年)安康縣級公安局不具備直接上網(wǎng)發(fā)布追逃信息的條件,警方及時按程序上報了資料。但由于技術上的原因,全國在逃人員信息庫中無法查詢到嫌疑人的信息”。譚琴投訴后,2006年7月,旬陽警方對王開芳進行網(wǎng)上通緝。

  今年3月,譚琴再次托人在追逃網(wǎng)上查找王開芳的信息,結(jié)果讓她又驚喜又害怕。警方網(wǎng)站顯示,由于疑犯“投案自首”,2011年12月7日,旬陽縣公安局已經(jīng)撤銷了王開芳網(wǎng)上追逃的信息。打開被撤銷的追逃信息,譚琴驚訝地發(fā)現(xiàn),王開芳的照片竟然是王開芳的二嫂張芳的。對此,旬陽縣公安局一度不知如何回復。

  由于譚家人不斷投訴和檢舉以及華商報等媒體的報道,這份被撤銷的通緝令,引起公安部和陜西省公安廳的高度重視。

  今年8月22日,旬陽縣委宣傳部發(fā)布消息稱,安康市通報了“譚琴被傷害案”的處理結(jié)果,旬陽縣公安局為了完成清網(wǎng)任務,利用虛假資料違規(guī)撤銷網(wǎng)上追逃信息,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7名相關責任人被處分。

  今年8月28日,旬陽縣公安局發(fā)出懸賞通告,懸賞20萬元征集犯罪嫌疑人王開芳的線索。

  兩家關系特別好 為何會反目成仇?

  對于王開芳行兇的原因,警方昨日并沒有透露。今年6月3日,譚琴在接受華商報記者采訪時,斷斷續(xù)續(xù)回憶了和王開芳交往的過程。王開芳比她大3歲,原來也是卷煙廠職工,后來人員精簡離開了企業(yè)。起初,兩家關系特別好,王開芳特別喜歡譚琴的兒子。王離職后一度開出租車,有時上班還主動送譚琴的兒子到幼兒園。

  可是后來,兩個要好的閨蜜反目成仇了。當時的公安科科長兼卷煙廠派出所所長黃進說,王開芳一度懷疑譚琴和自己的丈夫關系曖昧,經(jīng)常指桑罵槐,王與丈夫的關系也搞得很緊張。一份旬陽縣人民法院的民事調(diào)解書上顯示,2000年7月17日,王開芳與丈夫經(jīng)法院調(diào)解同意離婚,兒子歸丈夫撫養(yǎng)。

  協(xié)議書顯示,二人結(jié)婚兩年后因性格不合發(fā)生感情危機,曾兩次打算離婚,第三次是在法院調(diào)解下離婚。

  對于王開芳的為人,很多企業(yè)老人都認為她性格偏激。有一次大家聚會吃飯,因為丈夫一句話說得不太好,王開芳當面將丈夫教訓了半天。“就像訓斥孩子一樣。”一位目擊者說。

  還有鄰居說,一次王開芳和婆婆吵架,將婆婆從6樓一路拖到1樓。熟悉王開芳的工友說,王開芳原本挺好的一個人,在感情上受到了刺激,變得多疑、暴躁。

  受害人親屬:為了這一天,我們等了14年

  “為了這一天,我們已經(jīng)等了14年了。”昨日,得知王開芳已被警方抓獲,譚琴的妹妹譚麗稱,他們得知這個消息后,終于可以長舒一口氣了,這不僅是他們作為親屬的感受,也代表她姐姐的感受。

  譚麗稱,姐姐譚琴因該案已身心疲憊,身體和心理遭受著嚴重的痛苦,現(xiàn)在,譚琴的日常生活,基本都是由她和其他親屬照顧著。

  專家:應對撤銷通緝令的人追究刑事責任

  昨日,央視也對此事進行了報道,對于相關部門的處理結(jié)果,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永生表示,從這個事件的情節(jié)和性質(zhì)來看,相關人員的行為已經(jīng)達到了徇私枉法罪的程度。

  陳永生認為,本案的有關人員撤銷對犯罪嫌疑人的通緝令,會導致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得不到追究,完全符合了《刑事訴訟法》第399條徇私枉法罪的構(gòu)成要件,應該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而不僅僅是追究行政責任。

  http://news.hsw.cn/s/2014/0918/154451.shtml

(責任編輯: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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