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7月11日訊 據亞心網報道 記者饒俊華 通訊員黃林盛 鄧杰 雖然國家早有法律規(guī)定,不能制造、銷售仿真槍,新疆烏魯木齊市一玩具批發(fā)商戶仍私自銷售仿真槍,且被查獲的仿真槍中有兩把被鑒定為槍支。
7月10日,記者從沙依巴克區(qū)人民檢察院獲悉,因涉嫌非法買賣、儲存槍支罪,玩具批發(fā)商戶宋某被警方移交檢察院,現在已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宋某2014年47歲,2010年,他和妻子在地王國際玩具城開了家玩具批發(fā)商行。起初,他只是銷售塑料積木、遙控汽車等兒童玩具。2012年,宋某通過網絡和QQ聯系了廣東的一家玩具公司,開始購進十幾種不同型號的仿真槍,在店里批發(fā)銷售。
2014年4月17日,沙依巴克區(qū)公安分局接到舉報后,喬裝來到宋某的玩具店,當場繳獲仿真槍46支、仿真槍使用的BB子彈23萬發(fā),并從其家中查獲了350支仿真槍。經訊問,宋某對非法買賣槍支、儲存槍支的事實供認不諱。據宋某交代,2014年初,他開始購進一批打鋼珠的仿真槍。
記者了解到,我國目前的仿真槍分為單發(fā)式手槍、半自動手槍、全自動氣動槍、全自動電動槍、手拉旋轉機步槍、一次發(fā)射多發(fā)子彈的霰彈槍六大類別。仿真槍支,與真槍存在區(qū)別,但宋某所售賣的這批仿真槍中的其中兩支,在動力和殺傷力兩大特征方面,已經與真槍相差無幾。因此,這兩只槍被鑒定為真槍。宋某的行為也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依法應予懲處。
檢察官提示:由于仿真槍具有一定的殺傷力,外形乃至手感上都足以亂真,常被不法分子用來實施搶劫等違法犯罪行為,危害社會治安。
宋某銷售的仿真槍有兩把被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鑒定為槍支,其行為已涉嫌犯罪,應依據我國《刑法》對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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