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wǎng)9月28日訊 清泉寺放火案9月22日在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23歲的被告人王某對檢察官指控的放火罪提出異議,堅持說自己是過失造成的損害;對于故意毀壞財物罪,王某沒有異議。
2013年9月29日凌晨零時左右,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公園里的清泉寺發(fā)生火災,寺內(nèi)正殿大雄寶殿在這次火災中損毀嚴重,所幸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經(jīng)消防人員初步勘查發(fā)現(xiàn),這起火災有多處起火點,而且大雄寶殿附近的幾個滅火器被破壞,致使滅火器無法正常使用。
從這些細節(jié)上分析,警方初步認為人為放火的嫌疑較大。同年10月4日,烏魯木齊市公安局通過大量調(diào)查走訪,結合現(xiàn)場勘查情況,將犯罪嫌疑人王某抓獲。
王某交代說,2013年9月28日晚,王某戴上事先準備好的手套,翻進水磨溝公園清泉寺內(nèi),把寺里部分滅火器噴灑釋放完,將男女衛(wèi)生間內(nèi)的多個花盆砸毀,又將花土傾倒在衛(wèi)生間便池和洗衣機里進行破壞,并將事先準備好的柴油,潑灑在寺內(nèi)“大雄寶殿”和“天王殿”的大門上,然后用打火機點燃,導致“大雄寶殿”被完全焚毀無法修復。經(jīng)鑒定,“大雄寶殿”被火焚燒認定價值為40萬元。
公訴人指控,2013年8月左右,王某攜帶事先準備好的榔頭、石頭潛入東山公墓院內(nèi),將9根刻有龍形圖案的石柱、兩座石像及一些雕塑景觀砸毀。經(jīng)鑒定,毀壞的雕塑修復費用為20.577萬元。
在法庭審理中,公訴機關認為,王某放火焚燒清泉寺,致清泉寺內(nèi)大雄寶殿嚴重毀壞無法修復;并故意毀壞財物,將烏魯木齊市東山公墓院內(nèi)的石刻雕塑砸壞,造成財產(chǎn)損失數(shù)額巨大,應當以放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法庭將擇日進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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