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wǎng)6月5日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日前,呼圖壁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以犯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史某國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被告人史某國,男,無業(yè)、無固定住址。2014年6月19日因犯盜竊罪被吉木薩爾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2014年9月1日刑滿釋放,2015年2月6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呼圖壁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史某國先后作案四起:
2015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史某國用隨身攜帶的管鉗將呼圖壁縣園林路某西餐廳門鎖破壞后進入,將二樓吧臺抽屜內的100余元現(xiàn)金和一臺用于點菜的ONDA牌V975型平板電腦盜走。經(jīng)物價部門鑒定,被盜平板電腦價值1260元,平板電腦內點菜軟件價值1440元,共計2800元。
1月27日、29凌晨,被告先后將位于該縣呼泉路和西市南路兩家火鍋店門鎖破壞后進入店內,先后盜走一款白色OPPO牌829型手機,1000元現(xiàn)金和1臺“???rdquo;牌硬盤刻錄機、1個“西捷”牌內存硬盤、5個配套電源、5個配套雙角傳輸器盜走。經(jīng)鑒定,被盜手機價值1200元,其余被盜財物價值共計2050元。
2月2日凌晨,被告人再次出動,用管鉗將呼圖壁縣昌華路某大藥房門鎖破壞,盜走抽屜內的現(xiàn)金1000元。
法庭當庭審理,認為被告人史某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作案四起,屬多次盜竊,盜竊他人財物價值共計7050元,且盜竊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法庭予以支持。
法院認為,被告人史某國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之罪,屬累犯,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史新國歸案后如實供述,當庭認罪的情節(jié),屬坦白情節(jié),依法從輕處罰。
被告史某國當庭表示認罪,呼圖壁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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