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門應依法辦案,循法而為,給當事各方和公眾明確交代,也打消無謂的猜疑。
北京42歲男子王某在去年7月到9月,多次帶時年13歲的女孩小華開房,后因涉嫌強奸被刑拘,但之后此案沒了進展。受害人家長經(jīng)一再詢問才得知,檢方今年1月卻以“不能證實王某明知小華年齡未滿14歲”為由,作出不予批捕決定,王某被取保候?qū)?。?1月12日《新京報》)
法律明確規(guī)定,公安機關(guān)接到檢察機關(guān)的不批捕決定書,應立即釋放嫌疑人。因此,大興警方將王某的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qū)彛诔绦蛏蠠o可厚非。值得商榷的,是涉事檢方拒絕批捕合理與否。
本案中,王某以“不知小華未滿14周歲”來自我辯解。事實上,是否明知故“侵”,也是關(guān)乎罪與非罪的關(guān)鍵情節(jié)。若大興檢方根據(jù)警方報捕的證據(jù)材料,只能得出“不能證實王某明知小華未滿14周歲”的結(jié)論,進而拒絕批捕,那并無不妥。在法治語境下,不宜隨意放寬批捕尺度。
但本案蹊蹺之處在于,案發(fā)1年多了,既不見撤案,也未見案件推進。若不是受害人家長多番詢問,該案似乎處于不了了之的狀態(tài)。
按理說,警方最初報請批捕王某時,認為他存在犯罪事實。在檢方不批捕時,警方若認為該決定有誤,應依法要求檢方復議;若警方認為不批捕決定正確,則應繼續(xù)收集證據(jù),若逾期都未發(fā)現(xiàn)新的證據(jù),當依法撤銷案件,而不是讓案件懸而未決。
就案情而言,判斷王某是否“明知”小華為幼女,或許不難。據(jù)了解,王某曾冒充學生家長,向老師請假。而受害方還稱,王某曾問過小華年齡,后者回答“屬兔”。若這屬實,王某或“確知”小華年齡。而根據(jù)相關(guān)司法解釋,所謂“明知”性侵對象不滿14周歲的情形,包括“確知”和“應知”兩種。
如今,在媒體披露下,此案也被置于公共視野。無論如何,司法部門都應依法辦案,循法而為,給當事各方和公眾明確交代。也只有公正處理,才能消弭公眾一些無謂的質(zhì)疑。
□劉昌松(律師)
原文標題:劉昌松:“帶幼女開房”案怎能懸而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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