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將“有戀愛、同居、前配偶等關系人員之間發(fā)生的暴力行為”納入家庭暴力范圍,意味著這些人員之間發(fā)生的暴力行為,按一般社會成員之間發(fā)生的暴力行為處理,處罰只會較重而不會較輕。
11月25日,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稿首次明確了家庭暴力的范圍。同時規(guī)定,有戀愛、同居、前配偶等關系人員之間發(fā)生的暴力行為,與一般社會成員之間發(fā)生的暴力行為沒有實質區(qū)別,由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調整。(相關報道見A4版)
反家庭暴力堪稱一個世界性難題,由于這種暴力發(fā)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夾雜著各種家庭矛盾糾紛,涉及各種道德倫理問題,因而處理起來往往相當棘手。在這個意義上,我國首部《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工作進入征求意見階段,可喜可賀,它的出臺將為反家暴工作提供更為充分的法律依據,為保護民眾權利、維護社會和諧助一臂之力。
征求意見稿涵蓋方方面面的內容,其中較為引人注目的是對家庭暴力范圍的界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同時,具有家庭寄養(yǎng)關系人員之間的暴力行為也視為家庭暴力。這樣的界定意味著,有戀愛、同居、前配偶等關系人員之間發(fā)生的暴力行為,并不屬于家庭暴力范圍。我注意到,很多網友對此規(guī)定感到難以理解:戀人之間、同居者之間的暴力行為并不少,難道法律可以“網開一面”嗎?
這其實是一種誤解,而且恰恰想反了——法律不僅沒有對戀人之間、同居者之間的暴力行為“網開一面”,反而處罰得更加嚴厲。要知道,家庭暴力是一種特殊的暴力行為,因為有著某種“家務事”的色彩,因為它畢竟發(fā)生在家庭成員之間,所以法律對這種暴力行為的處罰,往往比較輕一些。比如對于輕微的家庭暴力,有時可能只是告誡一下。而對于非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正如征求意見稿所規(guī)定的,“由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調整”,處罰往往比較重一些。
這就是說,沒有將“有戀愛、同居、前配偶等關系人員之間發(fā)生的暴力行為”納入家庭暴力范圍,意味著這些人員之間發(fā)生的暴力行為,按一般社會成員之間發(fā)生的暴力行為處理,處罰只會較重而不會較輕。
每一部法律都有相應的調整對象和適用范圍,《反家庭暴力法》的調整對象當然應限于家庭成員,其適用范圍限于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而戀人、同居者畢竟沒有組成法律意義上的家庭,自然不適用《反家庭暴力法》的相關規(guī)定。但任何暴力行為都逃不脫法律的處罰,因為我們還有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組成的恢恢法網。
(責任編輯: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