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又成嫌疑人,終審權(quán)威何在

時間:2014-11-26 10:24來源:新京報 作者: 點擊: 載入中...

   因為“真兇”沒有落網(wǎng),就被繼續(xù)打入另冊,甚至被重新列為犯罪嫌疑人,那么終審判決的既判力何在?司法權(quán)威何在?希望本案成為中國明確“禁止雙重危險原則”的契機。

今年8月,經(jīng)歷了八年牢獄之災的念斌,剛剛被福建省高院判決無罪。然而如今,念斌發(fā)現(xiàn)自己還是一個“犯罪嫌疑人”。今年9月,平潭縣公安局竟然重新將念斌列為之前投毒案的“犯罪嫌疑人”。

對法院已經(jīng)終審判決無罪的人,就同一個案件重新追訴,這是否合法呢?

“禁止雙重危險原則”是現(xiàn)代許多國家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即任何人已經(jīng)依照一個國家的法律和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者宣告無罪的,就不得以同一罪名再予審判和懲罰。根據(jù)該原則的要求,同一個人因為同一個行為不得遭受兩次審判或者懲罰。

這有什么意義呢?首先,這制約了國家刑罰權(quán)的啟動,防止國家濫用刑事程序,通過不斷的追訴使公民陷入無休無止的困窘、折磨中。這不僅是保護公民的權(quán)利,更通過限制“只能追訴一次”來提升辦案效率。

其次,“禁止雙重危險原則”也是為了維護司法權(quán)威。近年,針對“信訪不信訴”“纏訪”問題,中央屢次強調(diào)發(fā)揮司法作為矛盾終極解決機制的作用。全社會應尊重法院的終審判決,不能對終審的案子搞無理糾纏,否則就等于打開了“潘多拉魔盒”。

就司法現(xiàn)實來說,我國法律雖未直接明確“禁止雙重危險原則”,卻明確了二審終審、無罪推定、保護當事人人權(quán)等原則,不允許隨意啟動程序推翻已生效的終審判決。比如,呼格吉勒圖殺人案是因為趙志紅自供“真兇”,并且準確指認了現(xiàn)場,對被害人身高等細節(jié)有清晰的供述,這足以構(gòu)成“有新的證據(jù)”,動搖原判決的正當性,所以就應啟動再審程序。

同理,相關司法解釋也規(guī)定,對于已經(jīng)宣告無罪的案件,除非有“新的事實、證據(jù)”,否則不接受重新起訴。這也成為中國式的“禁止雙重危險”機制。

當?shù)鼐接袡?quán)對這個案子重新立案偵查,追查真兇。但沒有新證據(jù)的情況下,不可以把念斌再列入犯罪嫌疑人。

之前念斌在監(jiān)獄里整整8年,期間當?shù)鼐蕉紱]找到充分的有罪證據(jù),所以念斌才會被判無罪。然而在8月22日的無罪判決之后,9月警方又重新將念斌列為嫌疑人。8年當?shù)鼐蕉紱]有找到的證據(jù),在念斌被判無罪十多天之后,居然就“找到了”?

其實目前進入某種悖論中——對已經(jīng)被宣判無罪的念斌,將念斌列為嫌疑人必須有“新的證據(jù)”;而目前案件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可以不公布相關“新的證據(jù)”。那么這么做的司法公信在哪里?

有一種“維穩(wěn)思維”必須被駁斥,就是:認為出了命案,就必須有人被關起來;“真兇”沒有落網(wǎng)之前,念斌就不能放出來,哪怕終審判決其無罪,否則就是“無法告慰死者”。這其實是枉法維穩(wěn)。既然沒有證據(jù)證明他犯罪,那么還讓他戴著“犯罪嫌疑人”的帽子,這涉嫌“有罪推定”。

被終審判決無罪的人,因為“真兇”沒有落網(wǎng),被重新列為犯罪嫌疑人,那么終審判決的既判力何在?司法權(quán)威何在?入獄已8年的念斌,難道一輩子就要被這么糾纏下去?希望本案成為中國明確“禁止雙重危險原則”的契機。


(責任編輯: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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