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正在建立信用社會,應該把“諾而不捐”的捐贈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讓其今后在很多方面受到限制。
近日,民政部部長李立國接受專訪,針對熱點問題給予回應。李立國表示,“諾而不捐”、“多說少捐”現(xiàn)象,我們十分關注。在參與慈善立法的過程中,我們也向立法機關建議,在法律中增加關于兌現(xiàn)捐贈承諾的條款,通過法治的方式來消除這一不良現(xiàn)象(3月14日《新京報》)。
“諾而不捐”等現(xiàn)象已被輿論熱議、批評了多年。這些年來,既有一些名企,也有一些名人,涉及“諾而不捐”。雖然一些公益活動嘗試“先到賬再舉牌”等辦法,但依法治理才是根本。
據(jù)悉,根據(jù)2011年5月1日實施的《湖南省募捐條例》規(guī)定,捐贈人無法律規(guī)定特殊情形拒不履行的,募捐人必要時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是一種有益的立法嘗試,但要想在全國范圍內(nèi)依法治理“諾而不捐”,必須通過國家立法。因而,李立國部長建議兌現(xiàn)捐贈承諾納入慈善法,值得期待。
筆者認為,兌現(xiàn)捐贈承諾入法不能是簡單的一句話,應該要有較為明確的規(guī)定,至少有三個方面的內(nèi)容需要在法律中表述清楚:其一,捐贈人的捐贈承諾(包括捐贈時間、金額等),以及“諾而不捐”、“多說少捐”等問題,必須及時公開,一方面對捐贈人有一定震懾作用,另一方面也方便公眾監(jiān)督。
即法律要明確募捐人及時公開相關信息的責任和義務。比如說,有些多年前“諾而不捐”的問題直到多年后才被披露出來,顯然反應嚴重滯后,這樣一來,一些企業(yè)就會錯誤地認為自己“諾而不捐”不會被曝光。因此,正在制定的慈善法在規(guī)定兌現(xiàn)捐贈承諾時,首先要明確相關信息及時公開。
其二,對“諾而不捐”的特殊情形應界定清楚。有的企業(yè)“諾而不捐”是因為缺少誠信,而有的企業(yè)“諾而不捐”可能是因為企業(yè)財務狀況等突然出現(xiàn)了意外,不能立即兌現(xiàn)捐款承諾??紤]到我國公益慈善事業(yè)起步較晚,亟待扶持,可允許一些有特殊情形的“諾而不捐”企業(yè)延后一段時間兌現(xiàn)承諾。
哪些情形屬于特殊情形,哪些情形是故意“諾而不捐”,應該界定清楚,不給某些捐贈人自我狡辯的機會。當然,“諾而不捐”有時候不完全是捐贈人的問題,如果募捐人的某些表現(xiàn)導致捐贈人“諾而不捐”,則不能把問題完全歸咎于捐贈人??梢?,立法時對各種特殊情形都要考慮到。
其三,如何處理“諾而不捐”問題是關鍵。曝光是必然的,那么,除曝光之外還有什么好的辦法呢?顯然,要追究捐贈人的法律責任,比如說,募捐人可通過起訴捐贈人追討其承諾的捐款,因為捐贈人與募捐人是一種合同關系??梢詫`約捐贈人進行相應的經(jīng)濟處罰,并降低捐贈人的誠信資質(zhì),或取消誠信獎勵。
我們正在建立信用社會,應該把“諾而不捐”的捐贈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讓其今后在很多方面受到限制。這樣一來,相信捐贈人不敢把捐贈承諾當兒戲。也就是說,法律規(guī)定的懲戒條款中,理應明確把“諾而不捐”涉及的企業(yè)或個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醞釀多年的慈善法,正在離人們越來越近,這顯然是可喜的進步。希望這部慈善領域的大法,不但要把兌現(xiàn)捐贈承諾納入法律,還要把慈善領域的其他熱點難點問題盡可能納入法律范疇進行解決,只有這樣,才能推動我國慈善事業(yè)快速發(fā)展。
(責任編輯: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