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地方官,為了提高征收捐稅的效率,往往將征收工作“外包”。先由“包稅人”預先墊繳一部分,然后,“包稅人”在公權(quán)力的保駕護航下,向民間征稅。“包稅人”繳足“承包款”后,余額就成為自己的利潤。這種“贏利型經(jīng)紀人”的大規(guī)模出現(xiàn),徹底改變了中國農(nóng)村社會由鄉(xiāng)紳精英協(xié)助政府管理的千年格局,傳統(tǒng)的士大夫鄉(xiāng)紳們退出了鄉(xiāng)村的管理,而代之以流氓痞子,這造成了日后著名的“土豪劣紳”問題,一直困擾著晚清和民國政府。由“土豪劣紳”執(zhí)掌基層政權(quán),大大地毀壞了清政權(quán)的執(zhí)政基礎(chǔ),自挖墻腳,竭澤而漁。
在財政擴張沖動之下,各地政府還不顧組織原則,大肆借取外債,并以國家信用為擔保。甲午戰(zhàn)爭之前,清政府所舉借的外債,幾乎全由地方政府主導和承辦,并多以中央財政直屬的海關(guān)關(guān)稅、鹽稅等作為擔保抵押,這亦是一種變相的中央向地方轉(zhuǎn)移財源。
在混亂的財政和財政管理之下,康熙皇帝當年定下的“永不加賦”的莊嚴承諾,雖然是清政權(quán)的立國之基,卻也成了過期作廢的舊船票,無法登上“上下交征利”的新客船。當然,康熙的承諾既然如此莊嚴后世領(lǐng)導就必須在表面上予以維持:“賦”是不會加的,增加的只是“附加費”。
根基于田賦之上的“附加費”,遍及全國,名目繁多,令農(nóng)民們不堪負擔。
四川算是這方面的先驅(qū)。該省在咸豐三年(1853年)開征“按糧津貼”,每1兩田賦,加收1兩“津貼”,增了一倍;1862年,四川再度開征“按糧捐輸”,總額180萬兩,為正稅的3倍;1901年開征“新加捐輸”,稅額上升到350萬兩,為正稅的5倍……
到了新政改革期間,農(nóng)民們又要承擔各種名目的改革成本,其中最為有名的就是川漢鐵路的“租股”。為了籌集鐵路建設的巨額資金,農(nóng)民們紛紛“被”當股東,根據(jù)田賦按比例繳納“租股”,居然多達2000多萬兩,相當于四川省66年的正稅稅額。這成為引爆辛亥革命的導火線。(參閱雪珥著作《辛亥計劃外革命》)
這類加征,通稱為“浮收”,就是不按《賦役全書》規(guī)定的科目、稅率而加收錢糧。此外,還有一法,叫做“勒折”,就是在以銀錢代繳田賦公糧時,以高于市價的比例勒收銀兩。浙江的杭、嘉、湖實行“漕糧改折”之后,地方政府大肆“勒折”,每石糧食的折價不斷上升,居然超出當?shù)貙嶋H糧價的一倍。而別的省份,竟有“浮勒至十倍”的!
各地雖然變相加征田賦,卻都刻意回避“田賦”二字,以便維持康熙皇帝的莊嚴承諾。一時,“畝捐”、“抵征”、“漕糧加價”、“規(guī)復錢糧”等新名詞層出不窮。而且,越是魚米之鄉(xiāng),負擔越重。同治二年(1863年),還在擔任江蘇巡撫的李鴻章向中央報告說:“蘇、松、太浮賦,上朔之,則比元(朝)多三倍,比宋(朝)多七倍;旁征之,則比田連之常州多三倍,比同省之鎮(zhèn)江等府多四五倍,比他省多一二十倍不等。”
田賦之外,各級政府還在民眾日常必需的食鹽上大做文章,“鹽引加價”成為甲午戰(zhàn)爭之后,從中央到地方最愛使用的增收辦法之一。從1895年開始,直到1908年光緒末年,江西的淮鹽銷區(qū)總共加價8次,食鹽零售價飆升一倍。與田賦一樣,食鹽的加價部分,遠超其正價,天津蘆鹽加價為正價的19倍以上,淮南四岸的加價則為正價的13~16倍,四川沿邊各岸加價為正價十多倍到二十多倍……“鹽都吃不起了”,成為民生艱難的最生動寫照,由此推動了整體物價的飆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