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盡管司法不健全,但關(guān)于冤假錯案,也有一定的防治措施。
如今,影視劇中,官司最后律師結(jié)案陳詞時,總不忘來這么一句:疑點利益歸于被告。在古代,沒有”疑點利益“這個說法,但也有類似的舉措,叫”罪疑惟輕“.也就是,碰到了一件疑案,怎么辦?斷案者,先問問官吏們的意見,然后再征求老百姓的看法。最后,若還是無法斷定,說明這是一樁疑案,那只能從輕發(fā)落或者無罪赦免。這么做,是為了將冤假錯案的幾率減到最低。
若非疑案,而是斷案者斷錯了案,該怎么辦?也有明文規(guī)定的。
關(guān)于斷案者判錯了案子,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有意為之,比如和被告有嫌隙,趁機報復(fù);或者收了人家的賄賂,故意判被告有罪或加重罪罰。這種情況下,從漢代到明代,懲罰措施大同小異,核心思想就是”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斷案者判了被告什么罪名,一旦被發(fā)現(xiàn)是錯判,則這個罪名就反過來加諸斷案者身上。比如,被告本沒有殺人,斷案者收了賄賂,硬判被告殺人。若是被揭發(fā),則按殺人罪的處罰,來重罰斷案者。
判錯案,還有另一種情況,屬于無意為之。比如,能力不夠,發(fā)現(xiàn)不了案子的蛛絲馬跡,無從下手;或者,非故意,也無過失,但當(dāng)時可能缺乏證據(jù),后來證據(jù)浮出水面,證實之前是錯判。這種情況,歷代的處罰就不一致了。相同的是,和有意為之的情況比起來,無意為之的錯判當(dāng)然在處罰上要輕很多,至于是減罪幾等,歷代的規(guī)定就不一樣了。
可見,哪怕在人治的時代,人們對于冤假錯案,也盡可能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