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4月26日訊 據青海新聞網報道 “五一”小長假臨近,許多人謀劃著到時來春暖花開的公園游玩,可是要記住好心情不要因為自己的不文明行為給破壞了。從現(xiàn)在開始,攀折花木、亂刻亂畫等不文明游園行為最高將受到200元罰款!記者從市公園管理中心獲悉,目前《西寧市城市公園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以政府令的形式頒布實施,《辦法》首次將公園內的不文明行為納入處罰范圍。
近年來,我市不斷加大公園建設力度,建成了京韻青風景區(qū)、柴達木公園、行知公園、朝陽綠島公園等,同時還對現(xiàn)有公園的基礎設施進行了改造。截至目前,西寧市區(qū)各類公園數量超過20多個,城市公園為廣大市民提供了更多游覽、休閑、觀賞、娛樂的場所,豐富了市民的社會文化生活。
公園保護有了“硬杠桿”
為了進一步建設好、管理好公園,使公園更好地服務于廣大市民,市政府制定并出臺了《辦法》,內容涉及5章30條,明確對城市公園的建設和保護做出了規(guī)定。
例如在城市公園保護范圍內,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公園的用地規(guī)劃性質及用途,不得占用、出租城市公園用地,不得在城市公園用地上進行經營性開發(fā)建設。《辦法》還明確了城市公園管理機構的職責,如城市公園管理機構需城市設立服務指示牌及相關警示標志,保持城市公園環(huán)境衛(wèi)生整潔、設備設施完好,制止破壞城市公園景觀財產的行為。
“不文明”罰50元至200元
針對公園內相對突出的一些不文明行為,《辦法》明確規(guī)定,禁止以下行為: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垃圾及其他物品;損毀花草樹木或設施設備,踐踏草坪、亂刻亂畫;攜帶危險品、寵物入園,或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入園,搭建帳篷,擅自散發(fā)宣傳品、販賣物品;妨礙他人游覽,破壞休憩環(huán)境,制造噪聲影響公共安寧;在禁止區(qū)域游泳、垂釣、燒烤等8種行為。發(fā)現(xiàn)以上行為的,由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http://www.qhnews.com/newscenter/system/2014/04/26/011381628.shtml
(責任編輯: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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