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利益群體中,由于人員少,可能找不到熱心公益、有奉獻精神的人參加會議,也要確保其參加聽證的權利,不能因為代表不熱心公益就剝奪其參加聽證的權利。
據報道,9月22日,《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辦法(修訂稿)》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掇k法(修訂稿)》的一大亮點就是刪除了聽證代表“有義務奉獻精神,熱心社會公益事業(yè)”的要求。
聽證是協(xié)調各方利益的有效途徑,是溝通決策主體與被管理者的紐帶與橋梁。聽證制度在建立現代決策機關與公眾間的基本信賴關系上起著重要作用。
聽證代表是聽證會的“主角”。選擇聽證代表,最根本的是把握兩點:一是保證民意表達的廣泛性,從而保證聽證會上能夠聽到受到決策影響的各類群體的聲音;二是民意表達的真實性,代表們在會上的發(fā)言應當能夠真實地代表其所代表的人。聽證代表是否熱心公益、是否有奉獻精神,與其自身利益是否會受到決策影響,則完全是“兩碼事”。不可否認,一些自身利益沒有受到決策影響的人,雖然熱心公益、有奉獻精神,但往往難以體會到受決策影響的人的感受,聽證會上的發(fā)言往往也難以切中要害。
有些利益群體中,由于人員少,可能找不到熱心公益、有奉獻精神的人參加會議,也要確保其參加聽證的權利,不能因為代表不熱心公益就剝奪其參加聽證的權利。因此,《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辦法(修訂稿)》的這一微小修改,實質上是對聽證本意的尊重,讓聽證更接近其本來面目。
要知道,人們完全可以因為私利而參與聽證,為維護自己正當的權益而參加聽證。不能不承認,無論是現代政治還是公共政策,幾乎都是建立在對各種私利的博弈與平衡之上。哪怕是為了公共利益,也應當充分尊重每一個公民的利益。召開聽證會的本意,恰恰就是在公共利益和公民私利之間達成一個平衡,形成一種共識,因而就需要利益相關方充分表達各自的利益訴求。要求聽證代表有奉獻精神,有些時候與聽證制度是違背的。
合格的聽證代表只是聽證成功的第一步。聽證要發(fā)揮應有的價值,還需要聽證會組織者公正“執(zhí)法”,當好“裁判員”,確保各方意見得到真實準確的表達,并且要提供條件,讓不同意見得到辯論和交鋒,從而“辯出”真理,“辯出”各方都能接受的結論。不讓代表充分表達意見,不讓各種觀點充分辯論,聽證會仍然可能會“走過場”,從而無法發(fā)揮其作用。
正義不但要伸張,而且必須眼見著被伸張。在這個意義上,《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辦法(修訂稿)》增加了“聽證記錄人可以制作聽證全過程的錄像或錄音,作為備查資料”的規(guī)定,也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聽證的一個基本要求是遵循案卷排他性原則,即要求必須根據聽證記錄作出決策,全程錄音錄像,為堅持這一原則提供了保障,也是消除質疑的重要舉措,是對聽證代表的充分尊重。
(責任編輯: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