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除了殺人、搶劫等嚴重暴力犯罪,性犯罪者付出的代價最為昂貴。普通犯罪者在刑滿釋放后,尚可能改過自新,重新融入社會,而性犯罪者的自由,則將終身受限,無論他們遷往何處,都必須在當?shù)厣鐓^(qū)登記報備自己的行蹤、住址、駕照號碼、體貌特征,警方還會將上述信息向社區(qū)公布,并放上互聯(lián)網(wǎng),提醒大家警覺提防。
這一切都與一個小女孩的命運有關。1994年7月,新澤西州一個名叫梅根的7歲女童到鄰居家玩耍時,被鄰居強奸并殺害。更令梅根父母悲憤的是,這個“惡鄰”曾兩度因猥褻兒童入獄,而社區(qū)百姓對此卻一無所知。為此,這對父母四處奔走呼吁,要求政府修改法律,強制要求性犯罪者出獄后,必須在居住地登記,并向社會公開。幾個月后,新澤西州通過這一法律,人們將之稱為“梅根法”。在梅根父母和許多社會團體的爭取下,克林頓政府也于1996年5月批準聯(lián)邦層級的“梅根法”,要求將這一做法推廣至全國。
如今,美國50個州都有自己的“梅根法”。但執(zhí)行的嚴格程度略有差別。在華盛頓州,刑滿釋放的性罪犯一旦遷入,警察會挨家挨戶電話通知鄰居,告知此人的姓名和住址。在俄勒岡州,有性犯罪記錄者必須在窗戶上張貼醒目標記,提醒街坊鄰里注意。
性犯罪登記措施對震懾、防止這類犯罪,保護婦女兒童權(quán)益,確實效果顯著。但是,其負面作用,也逐漸受到民權(quán)人士的詬病。比如,性犯罪的概念并不僅限于強奸、猥褻,還包括傳播兒童色情物品、亂倫等五花八門的罪名。在美國,已經(jīng)有近65萬人被登記為有性犯罪記錄者。這其中有相當多的人,僅因為極輕微的罪行,就得終身蒙受羞辱。
在許多州,嫖娼、與未成年人發(fā)生性關系、下載色情圖片,都屬于性犯罪范疇。在佐治亞州,一名母親僅僅因為允許15歲的女兒與男朋友發(fā)生性關系,就被判處“猥褻兒童罪”,即使女兒后來與男友結(jié)婚,也未能脫罪。進入21世紀,質(zhì)疑性犯罪登記制度的案件,開始陸續(xù)進入最高法院。
2003年,最高法院先后審理了“康涅狄格州訴多伊案”(簡稱“康州案”)與“斯密斯訴多伊案”(簡稱“斯密斯案”)。“康州案”中,當事人訴稱,政府在性犯罪者刑滿釋放后,至少應先召開一個聽證會,再決定是否對其適用性犯罪登記,否則就違反了憲法的正當程序條款。最高法院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理由是,聽證會的目的,一般是澄清事實問題,即當事人是否有過性犯罪行為,可是,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一個人只要因性犯罪而被定罪,就必須進行登記,沒有什么“事實”可供爭辯。
“斯密斯案”中,當事人是在阿拉斯加州的“梅根法”通過之前犯的罪,他訴稱,根據(jù)憲法“禁止溯及既往”的規(guī)定,不應對他適用性犯罪登記。不過,由于憲法只禁止刑罰或類似于刑罰的措施溯及既往,不禁止民法溯及既往。但最高法院以6票對3票,再次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理由是,登記不同于“假釋”,當事人的居住沒有受到限制,談不上懲罰性質(zhì)。
2010年5月,最高法院又宣判了一起與性犯罪者權(quán)利有關的案件。這起名為“美國訴康斯托克案”的案件,挑戰(zhàn)的是國會發(fā)布的一部法律。這部法律規(guī)定,對那些犯過強奸罪、猥褻兒童罪的人,以及在“性方面對他人具有危險性”的人,可以在其刑期屆滿時,暫緩釋放,經(jīng)過聽證,并評估其人身危險性后,對其繼續(xù)采取民事監(jiān)管措施。所謂“監(jiān)管”,其實就是拘禁,執(zhí)行場所仍是監(jiān)獄或看守所。
受這部法律影響,全美大概有105名性犯罪者,處于民事監(jiān)管狀態(tài)。2006年11月,因傳閱兒童色情讀物而入獄37個月的格雷登·康斯托克,被司法部認定為“性方面對他人具有危險性”的人物,無法在服刑期滿后獲得自由。于是,他會同另外4名有同樣遭遇的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在三項訴訟請求中,最高法院僅同意審查相關立法是否屬于“必要和適當?shù)牧⒎?rdquo;。經(jīng)過審理,大法官們以7票對2票,宣布國會立法并未違憲。代表多數(shù)方主筆判決意見的斯蒂芬·布雷耶大法官認為,這部法律規(guī)定的措施是適度的,也符合聯(lián)邦與各州的利益。他甚至將民事監(jiān)管比作醫(yī)學上的強制隔離,認為這么做對維護社會安全確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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