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時期未加拱的中山橋
?。ㄒ唬╆兏士偠缴蕿榛I建蘭州黃河鐵橋事上慈禧太后和光緒皇帝奏折
光緒三十三年(1907)十二月十九日
全銜升跪奏。為籌建蘭州黃河鐵橋以期經(jīng)久而資利濟,恭折仰祈圣鑒事。
竊查蘭州城北,濱臨黃河,由甘省至寧夏、甘、涼各郡,及赴新疆伊犁等處,凡西北大路往來者,一切官商行旅,皆須從此經(jīng)過。每年春間,向飭皋蘭估塔【搭】浮橋一座,以鐵繩系船二十四只,面面(衍文)鋪木板,以便車馬往來。入冬經(jīng)冰棱【凌】沖激,則浮橋輒斷,又設渡以濟之。迨臘月河冰堅凝,船不能渡,改由冰上行走,土人稱為冰橋。至開春凍解冰消,復估造浮橋如初。計搭橋渡船各項,逐年煩費,已屬不貲。且冰橋將結將開之時,往往半途失陷,每歲溺斃死人口牲畜不少,病涉戕生,莫斯為甚。故大學士臣左宗棠前任甘督時,已竊憂之,曾議建造鐵橋,因洋商福克索價太昂中止。奴才到任后,查悉情形,思蕆前人未竟之功,以為一勞永逸之計,屢與司、道籌畫。適德商天津泰來詳行喀佑斯游歷來甘,愿保修蘭州黃河鐵橋一道,保固八十年,議定橋價工料,共銀十六萬五千兩。其由天津至甘肅運費,并修造時預備船只、木桿、麻【蔴】繩等項,概由甘省認籌。于光緒三十二年九月十一日訂立合同簽字分執(zhí)。隨即酌付價銀,飭該洋商回國,運機購料,以便興修。據(jù)洋務局總辦蘭州道彭英甲具詳前情,當經(jīng)批準照辦,并將合同咨送外務部查照在案。奴才賦性迂謹,凡事未經(jīng)辦妥,不敢遽以上讀【瀆】宸聰,現(xiàn)在鐵橋料件,業(yè)已陸續(xù)運到,立合同人喀佑斯,招洋工華匠六十余人,亦已先后西來,擬即擇日動工,自應奏咨立案。
查蘭州道彭英甲講求新政,人頗開通,應即責成該道,將鐵橋事宜,一手經(jīng)理,以竟全工,并派藩、臬兩司,會同照料。總期工程告蕆,利濟行人。所有橋價運費等項,概于統(tǒng)捐溢收項下,隨時核實撥用,作正開銷,應懇開恩,敕部先行立案。除俟鐵橋工竣,再將用款造報咨銷外,理合恭折具陳,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鑒。謹奏。
光緒三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奉到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甘肅省檔案館《天下黃河第一橋》
?。ǘ敵赎遄耧喿h修蘭州鐵橋辦法訂立合同文
為遵議包修黃河鐵橋辦法,擬定合同,會銜詳請示遵事。竊本年五月,德商泰來洋行喀佑斯面請包修蘭州鐵橋,以便行人。當蒙憲臺飭洋務局會同藩、臬、道與該德商妥議辦法,以為一勞永逸之計,維時工程師尚未測量,估計喀佑斯亦無十分把握。茲喀佑斯調請工程師來甘,業(yè)已考究明確黃河水性。雖云湍急,若如所議章程架修鐵橋,甘愿保固八十年,其橋價仍以拾六萬五千兩為準。事屬創(chuàng)始不厭求詳,本司道于九月初一日與該德商在洋務局面議會商一切,將從前所擬合同添改數(shù)條,以期諸臻妥善,并繕就華文合同八分,擬簽押后分存憲轅、外務部、天津德國領事署暨藩臬道署洋務局與泰來行喀佑斯各執(zhí)一分,以為恁據(jù)。俟憲臺批準即行簽押,所有遵飭會議黃河鐵橋辦法,訂立合同緣由,相應會詳呈請憲臺鑒核示遵,為此具呈,伏乞照詳施行。
?。ㄈ┨m州包修黃河鐵橋合同底稿清折
立合同天津德商泰來洋行喀佑斯:今蒙陜甘總督部堂升,定購蘭州黃河鐵橋一道,經(jīng)喀佑斯與甘肅洋務總局議定修橋一切章程,訂立合同,開列于左:
——黃河兩均是石岸,修蓋鐵橋須長過南北兩岸石岸。南岸至北岸,共長中國七百尺左右,合德國二百左右密達,一密達合中國廣二尺八寸。然鐵橋尺寸不必拘定,務必長過兩岸石岸,修得便于上下行人、往來車馬。臨修時,須由甘肅洋務總局允準洽心,方為合法。
——鐵橋上面東西橫寬,共德國八密達,合中國二十二尺四寸。
——鐵橋中間有大欄桿二道,高由一密達八十生的至三密達。橫寬六密達,為中間往來能行大車;兩邊各有小欄桿,高一密達三十生的,橫寬距大欄桿一密達,兩邊道均作為來往行人之路。
——鐵橋共厚在五十生的,外橋上面用加厚鐵托板,托板上或鋪木板,或鋪石頭子。泰來行遵甘肅吩示辦理齊全,橋兩頭由橋底算起高于兩岸一密達。
——架橋鐵柱由南岸至北岸,多則十排,少則六排,臨時酌量橋孔,多則十一孔,少則七孔。鐵柱之粗細、厚薄、遠近,皆照外洋行走大車鐵橋樣式辦理。泰來行包做此橋,議定照外洋優(yōu)等章程,尚有保險八十年在內,不準有絲毫差錯,違者認罰。
——鐵橋料件由到天津日起,除開河凍河不能工作外,限十八個月修理完備。統(tǒng)橋價雜費一切全算在內,共議定天津化寶行平銀拾六萬五千兩整,此外再無分文化費。
——交銀期限分四期:立合同前問明德國領事館,允管泰來行包修此橋絕無差錯,方能訂立合同,彼時再由天津交德國領事館轉交泰來洋行銀五萬兩,為頭期;各料件由德國上船,接到德國領事館電報,再交銀三萬二千五百兩為二期;委員在天津將料件如數(shù)逐件點收清楚,立有詳細收單,再交銀三萬二千五百兩為三期;至十八個月,一切橋工全告竣后再交銀五萬兩為四期。每期交銀后,德國領事館均須給與收照為憑。
——修橋之先后,無論何時,倘有河水漲發(fā)、河水開凍之際冰水流急傷損此橋,包固限八十年,如限內稍有損傷,泰來行管保賠修。
——保固八十年限期之內,無論冬夏,倘因起蛟河水漲發(fā),水勢過大,水巳進城,因蛟水神力將橋沖壞,與泰來行無干。除起蛟外,橋有損壞,泰來行一定賠修。
——如到期不能將橋修完,無論河底是否石砂、泥土、水眼等類,既經(jīng)泰來行議定包修橋價使去大半,務必如期竣工。倘稍有不符合同之處,不但使去橋價按照原領之銀如數(shù)退回,而且在退回橋價外,泰來行甘愿照原領銀數(shù)認罰。
——所有修橋材料由德國運至天津。水腳保險及洋工華匠往來工作,無論有何事故,統(tǒng)歸泰來行保管,不與甘肅相干,亦無求賞津貼等項之說。
——修橋材料由天津運至甘省,歸中國自運,但每車不準超過一千二百斤,以便易于運轉。如有重大料件歸泰來行運甘,中國不管。如途中有損壞橋上材料等事,泰來行保管修理,如路上有遺失料件等事,與泰來行無干。
——工程工匠及司事人等,隨帶一切使用機器物件,腳價盤費并工程司工價、薪水亦均在橋價以內,概不加費。
——修橋時,須用船只、木桿、麻繩等項,工匠人等住處一所,求甘肅代為預備應用。尚祈派兵丁數(shù)人看守料件而免有遺失等弊。
(責任編輯:陳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