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網(wǎng)9月10日訊 日前,雁塔區(qū)勞動仲裁委做出裁決,西安迅騰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迅騰公司)因違法解除與孕婦王女士的勞動合同,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nèi),支付對方賠償金并補齊和補發(fā)工資差額,共計8919.6元。
未與王女士
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今年8月5日,本報報道了孕婦王女士前一天給公司說自己懷孕,第二天就被迅騰公司辭退的消息。后來,王女士向雁塔區(qū)勞動仲裁委提出了仲裁申請,8月15日,雁塔區(qū)勞動仲裁委開庭審理了此案。
經(jīng)審理查明:申請人王女士于2014年3月10日入職被申請人迅騰公司從事銷售助理工作,雙方口頭約定試用期工資為2000元,期滿后為3120元。申請人在職期間,被申請人未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給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迅騰公司違法
解除勞動關系
仲裁委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被申請人迅騰公司未給申請人王女士繳納在職期間的各項社會保險,其理應依法予以補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六條規(guī)定,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jù)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該承擔不利后果。被申請人迅騰公司辯稱申請人的試用期為三個月,因未向仲裁委提供有效證據(jù)予以證實,故不予采納。
被申請人主張系申請人自行離職,因未能提交有效證據(jù)予以證實,故應視為其違法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關系。
應支付王女士
賠償金2911.6元
8月30日,雁塔區(qū)勞動仲裁委做出裁決,被申請人迅騰公司應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nèi)支付申請人王女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911.6元。同時支付王女士2014年4月10日至2014年5月29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5164元,及補發(fā)她在上述日期內(nèi)的工資844元。以上合計8919.6元。
另外,被申請人迅騰公司應依照有關規(guī)定為申請人王女士繳納2014年3月10日至2014年5月29日期間的各項社會保險。如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