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說,淮北市委、市政府辦聯(lián)合下發(fā)的組織捐款通知中,注明了“募集資金采取自愿原則”,之所以在執(zhí)行中演變成“強制捐款”,是原則“走了樣”。其實,這個“走樣說”,禁不起任何推敲。
一方面,在全市籌集資金1億元這個數(shù)額已經(jīng)確定的情況下,下面各級各部門能做的事情,只能是層層分解任務(wù)、逐級下壓指標了;另一方面,當?shù)剡€以政令的方式,將森林增長工程納入年度崗位目標責任制考核,這樣一來,參加考核的單位除了傳遞上級壓力、完成捐款數(shù)目之外,并無任何選擇余地。
可見,綠化捐款的強制性,并非僅僅是執(zhí)行政策“走了樣”,而是這種動用行政強力募集資金的思路本身就有問題。
植樹造林、綠化環(huán)境,屬于一項德政工程。這樣的公共事業(yè)也功在當代,造福子孫,公民有義務(wù)積極參與。更何況,植樹造林也是法律規(guī)定了的公民義務(wù),公民理應(yīng)積極履責。但是,這些理由并不能構(gòu)成政府強制性捐款的前提。
其一,盡管很多政府主導的捐款行為都標榜“自愿”,但是,與政府相比,民眾的弱勢地位自不待言,這樣的“自愿”也往往會被行政力量左右,成為“被自愿”、“被捐款”。因此,政府強制向公民收取捐款的行為,往往難逃強占民眾財產(chǎn)的嫌疑。特別是,當這樣的強捐具體化為一個又一個的機關(guān)事業(yè)單位之后,很難有人會免于被波及。
其二,植樹造林也不一定非要以捐款的方式推進,也不一定非要把資金積聚到政府手中統(tǒng)一使用,而是可以有很多做法、很多渠道。政府可以積極倡導民眾自愿參與植樹造林,也可以分割任務(wù),讓機關(guān)事業(yè)單位自行組織造林。這樣做的好處在于,可以釋放民眾的參與熱情,讓民眾真正參與到建設(shè)森林城市的行列中去。
其三,綠化是公共事業(yè),納稅人向政府繳納的稅金中已經(jīng)包含了綠化費用?;幢笔姓孕姓畹姆绞綇娗缶杩?,其合法性不免令人生疑。不僅如此,這些年來,各地政府都熱衷在綠化上投入大筆公共財政資金,然而,公眾在公共綠化上的知情權(quán)并沒有得到保障,不僅沒有看到哪些城市向公眾公開綠化賬目,反倒是不斷有“綠化腐敗”的丑聞傳來。凡此種種,都讓人心緒難平。
任何強制性的捐款,都可能激起民意的反彈。即便是打著建設(shè)“森林城市”這樣的公益、民生旗號,也不能聽任地方政府隨意動用行政力量,強迫民眾捐款。“森林城市”云云,首先是一個文明城市,而文明城市的前提是政府行為的文明、合法。動輒就強捐,并非良性治理之道。胡印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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