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時北京是如何整治私搭亂建的

時間:2016-11-30 08:01來源:大西北網(wǎng)-北京晚報 作者:戶力平 點擊: 載入中...

    私搭亂建作為城市管理的一個“頑癥”,如今已越來越受到關注。11月15日,一則關于北京市“拆違”的新聞報道,今年截至目前北京市已拆除違法建設2313萬平方米,創(chuàng)下歷史新高。說到私搭亂建,其實古已有之,明清時期的北京就曾采取極為嚴厲的措施整治私搭亂建行為……


    明代設五城兵馬司負責“街道等事務”


    清代設置“街道廳”“專司五城街道”


    據(jù)《明代北京史話》記載:“明永樂二年(1404年)設北京兵馬指揮司,定都北京后分設五城兵馬司,即中、東、西、南、北五城兵馬指揮司,負責治安、火禁及疏理溝渠街道等事務。”成化八年(1472年),兵馬司官員在巡視時,發(fā)現(xiàn)有人在“京城居民輳集處所”任意修建寺觀廟宇,不僅造成道路擁擠,還有礙觀瞻,一旦“走水”(失火)不利于滅火。為此成化皇帝朱見深面諭禮部徹查此事,隨后多人受到處罰,并將私建的廟宇拆除。明成化十五年(1479年),又設置了虞衡司負責街道的巡查整治。《大明會典》記載:虞衡司“添注員外郎一員,專一巡視在京街道、溝渠。”“凡私建房屋、宅院,私置墳冢,有礙道路通暢、河道疏浚者,皆以處之。”


    弘治十六年(1503年),錦衣衛(wèi)指揮余寘奏稱,“時勛戚之家大興土木,多市民居或隙地,取土長或二三十丈,深或見泉,已而復據(jù)附近街巷起土塞坑,致地形高下,溝渠壅塞。”弘治皇帝朱佑樘隨即傳旨:“凡于京城穴地取土及街巷取土填坑者,皆罪之。”“圈占街巷建房屋、私侵官道者同罪,并以除之。”


    嘉靖三十七年(1558年)兵馬司官員巡視時,發(fā)現(xiàn)“京城內(nèi)外勢豪軍民之家,侵占官街、填塞溝渠,以充私宅”.上奏后,嘉靖皇帝諭旨:“凡侵占官街、填塞溝渠者,無論官階權勢,皆以處之。”


    清初,京師街道由工部漢人司官一人專管, 同時令五城司坊官分理??滴醵辏?663年),北京內(nèi)城改由滿、漢御史、街道廳、步軍翼尉、協(xié)尉管理;外城則由街道廳、五城司坊官管理?!吨袊糯俾毚笥^》稱:“街道廳,又稱督理街道衙門,清代設置,隸屬工部,掌京城道路之修筑平治和溝瀆的疏浚,以及居民修造房屋之批照記檔等事。”清代汪啟淑所著《水漕清暇錄·街道廳》稱“街道廳專司五城街道”.


    據(jù)《清實錄》等史料記載:康熙十四年(1675年),內(nèi)城街道改由步軍統(tǒng)領衙門管理。外城交于街道廳分理。此后,街道管理系統(tǒng)又經(jīng)幾次變更,直到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才確定由工部堂官及步軍統(tǒng)領衙門各選司官一人,都察院御史二人,管理街道事務,其主要職責為京城街道的管理、民房修建批照記檔等,對破壞公用設施、私搭亂建侵占道路、水道、有礙市面秩序等予以處罰。


    《大明律》規(guī)定私搭亂建“杖六十,各令復舊”


    清雍正年間除拆毀違建“另處枷號、罰銀”


    明清時雖然沒有“違章建筑”一說,但凡在街道、河道旁建房,有礙交通、疏?;蛴庵频慕ㄖ?,無論規(guī)模大小,均被視為“違建”,并有明確的處罰措施。《大明律·工律》 “侵占街道”條規(guī)定:“凡侵占街巷道路而起蓋房屋及為園圃者,杖六十,各令復舊。其穿墻而出穢污之物于街巷者,笞四十。”成化六年(1470年)規(guī)定,“令皇城周圍及東西長安街,并京城內(nèi)外大小街道溝渠,不許官民人等作踐掘坑及侵占淤塞”.弘治十三年(1500年)又規(guī)定:“京城內(nèi)外街道若有作踐,掘成坑坎,淤塞溝渠,蓋房侵占……俱問罪,枷號一個月發(fā)落。”嘉靖十年(1531年)題準:“京城內(nèi)外勢豪軍民之家,侵占官街、填塞溝渠者,聽各巡視街道官員,勘實究治。”


    清代基本上延續(xù)了明代的法律,但也有新的規(guī)定。隨著城市和商業(yè)的發(fā)展,乾隆年間京城外來人口不斷增加,外城的一些住戶擅自占道建房或開設商鋪的也逐漸增多,有的甚至加蓋二層房用于出租。故此順天府規(guī)定:外城“馬路街衢旁各商鋪有安設風擋、占用邊道者,應即一律拆退。臨街店鋪商戶不得在門前堆積什物,凡占用官路者,應即一律讓出,違者一并罰銀。”


    據(jù)傳,清雍正年間,宣武門外有鄧姓富商,在修繕宅院時門樓加了一層,還另占官道修建了一道影壁,被巡查至此的南城兵馬司吏目(官員)發(fā)現(xiàn),當即令其停工。但這富商并不把吏目放在眼里,繼續(xù)施工。吏目上報正副指揮,最后上奏到雍正皇帝。三日后雍正皇帝傳旨:“令順天府實勘,于典制有違,俱行拆毀,另處枷號、罰銀。”幾日之后,其違建被強拆,那富商也被問罪。


    西直門是北京內(nèi)城“九門”之一,清代帝后去往西郊御園多經(jīng)此門。嘉慶年間,有一商戶在西直門護城河石橋旁擅自搭建簡易房屋,以為商鋪。一個月后又有多個商戶占道建房,商鋪占據(jù)大半個官道。不久,嘉慶皇帝出西直門微服私訪,見城門外多了一片參差不齊的房屋,既有礙觀瞻又影響交通,令其拆除??缮虘魝儾恢钱斀袷ド?,不予搭理。嘉慶皇帝大怒,當即令隨行的太監(jiān)傳旨于宛平縣令,令其兩日之內(nèi)將西直門外所有商鋪拆除。宛平縣令不敢怠慢,當夜率人將所有的商鋪拆除了。雖然“拆違”果斷,但宛平縣令并未受到嘉慶皇帝的贊許,反而以督察不力,對其罰俸兩個月。


    清劉墉


    對駙馬“違建”宅第窮追不舍


    乾隆皇帝諭令


    “侵街圈地擅建宅院”一律拆除


    據(jù)《永定河史話》記載: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康熙皇帝巡視永定河,當巡至石景山南面的龐村、養(yǎng)馬場時,見河堤上有些房屋,便問陪同視察的河道總督王新命,是何人敢在河堤上建房,王稱是外來之人所建,已派人告知幾次,令其拆除,但遲遲未拆??滴趸实蹍柭晢柕溃?ldquo;河堤乃防汛重地,一旦河流泛濫,何以逃生?幾番告知,因何未奏效?”隨即撤了他的職務,由李光地接任。李親自到河堤上尋訪,原來暫居于此的是來自河南的“流民”,因旱災流落于此,自建土房,暫且安身。李光地隨即將實情稟報康熙皇帝。幾日后,康熙皇帝朱批:“令宛平縣撥銀兩,另選安穩(wěn)之地建房安置,不可強制驅(qū)趕。”一個月后,在距永定河十余里的地方建成民居,將暫居于河堤上的“流民”予以安置,隨后河堤上的房屋被拆除。


    另據(jù)《永定河古道》載:乾隆十六年(1751年),兼管永定河治理的直隸總督方觀承向乾隆皇帝稟報說,順天府所轄大興(今北京大興區(qū))、永清(今屬河北廊坊)等縣永定河故道上有多處附近村民私建的房屋,遇有河流泛濫,難以逃生。地方官員多次勸他們搬走,不見奏效。乾隆皇帝御批道:“查實愿遷,即給與房價,其不愿者俱令出具甘結(舊時交給官府的一種字據(jù),表示愿意承擔某種義務或責任,如果不能履行,甘愿受罰)。”方觀承立即將乾隆皇帝的旨意傳至各縣,多數(shù)村民領取補償款后將河堤上自建的房屋拆除,另選安穩(wěn)之地建房,只剩下董家務(今永清縣韓村鎮(zhèn))和惠元莊(今瀾城鎮(zhèn))的村民不想搬遷,三年后永定河泛濫,“董家務、惠元莊居民瓦土草房悉被淹淤。”


    福隆安是一等忠勇公傅恒的兒子,而傅恒又是乾隆皇帝的孝賢純皇后的親弟弟。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乾隆皇帝將四女和碩和嘉公主嫁給福隆安,福隆安遂又成了駙馬。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福隆安兼任工部大臣時,利用職務之便擴建宅第一等忠勇公府(位于沙灘北街),并侵占了部分街道。此事被告到了新任都察院左都御史的劉墉處,為官耿直清廉的劉墉立即上奏給乾隆皇帝。乾隆皇帝聽后有些為難,但劉墉仍窮追不舍,在幾番陳述利弊之后,乾隆皇帝只好宣福隆安進宮,令其自行拆除“違建”.福隆安很不情愿地答應了,但三個月后還不見動靜,乾隆皇帝催過兩次仍不奏效,最后令宗人府會同都察院等將福隆安擴建的部分宅院拆除了。隨后又下令對劉墉上奏的幾處王公大臣、富豪巨賈的“違章建筑”進行整治,有的被改建,有的被拆除。此后的一次早朝上,乾隆皇帝又與諸位大臣專門談起“拆違”之事:“福隆安擴建宅院,私占官街,實不可取,朕無以庇護,已行拆畢。此舉意在告誡群臣,無論王公大臣、富豪巨賈,凡侵街圈地擅建宅院,接檐造舍等,一切不許,并令拆毀!”

(責任編輯:陳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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