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正來:“社會正義”的擬人化謬誤及其危害(6)

時間:2013-01-26 10:21來源:《哈耶克社會理論》 作者:鄧正來 點擊: 載入中...


  的確,哈耶克在不同的場合反復指出,"'社會的'這個術語當然有一個明晰的含義(與'民族的'、'部落的'或'組織的'這樣一些構造物相似),意指那種與社會結構和社會活動相稱的東西或特征"〔40〕;再者,從"社會的"所具有的那種"屬于社會"的原初含義來看,它也可能是一個極有意義的概念〔41〕。但是他同時也認為,當"社會正義"的主張者把"社會的"這個術語與"正義"組合在一起使用的時候,或者當他們把我們的社會義務與道德義務區(qū)別開來的時候,"社會的"這個術語也就變成了一種累贅之詞,因為人們原本就認為正義是一種社會現象,因此再為"正義"這個名詞加上"社會的"定語,也就只能成為一種累贅之舉了,就像人們說"社會的語言"一般累贅。〔42〕


  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哈耶克的上述觀點雖說從常識意義上講頗具意義,但是我們卻不能據此認為他就是從這個角度來討論"人們不可能在擁有市場經濟的同時又以一種符合社會正義原則的方法去分配財富"這個核心命題的,因為我認為,他的這個觀點并不能夠揭示出"社會正義"的主張者將"社會的"與"正義"這兩個術語勾連在一起的深層原因及其賴以實現的手段。實際上,哈耶克本人也清楚地意識到了這個問題,正如他所認為的那樣,"社會的"這個術語之所以毫無意義,不僅是因為它本身是一個累贅之詞,更是因為它還可以被賦予一個人所喜歡的任何專斷義涵并且使所有與它組合在一起的術語都丟失它們原本具有的明確清晰的涵義,進而演變成一種具有無限彈性的術語?!?3〕


  正是對這個問題的認識,使我們進入了本文所確定的哈耶克討論"命題一"的第二個方面,亦即他經由討論社會正義的"擬人化社會觀"而對社會正義擴展正義之適用范圍的謬誤所進行的批判。根據哈耶克的批判理路,我們可以說,"社會正義"之所以有可能被擴展適用于自由市場秩序的結果,實是因為"社會正義"的主張者對"社會"所做的人格化設定所致,因為惟有通過把"社會"設定成一個具有人格的責任承擔者,他們把"正義"擴展適用于自由市場秩序的事態(tài)或結果才可能具有實質性的意義。因此,哈耶克將他的批判矛頭集中在了"社會正義"主張者所建構的"擬人化社會觀"的方面。


  第一,"社會正義"主張者宣稱,如果"社會"不兌現由它所產生的各種預期,那么人們就有理由向它抱怨并強烈要求它對此進行救濟?!?4〕顯而易見,"社會"這個術語在這里具有了一種雙重人格:首先,它是一個有思想的集合體;它有著自己的愿望,而且這些愿望不同于組成它的個人所具有的那些愿望;其次,通過把社會與人等而視之,社會也就變成了對某些自稱有著較深刻洞見或較強道德意識的個人根據這些社會愿望所持有的觀點的人格化體現?!?5〕套用哈耶克本人的話來說,"社會正義"主張者要求人們"經由對社會的人格化思考而把社會認作是一個擁有意識心智并能夠在行動中受道德原則指導的主體".〔46〕


  需要強調指出的是,"社會正義"主張者對"社會"所做的這種人格化設定,實是通過隱含于其后的那種擬人化建構手段而達致的,因為哈耶克明確指出,"人們之所以動不動就把正義的概念套用于收入的分配,完全是因為他們用那種錯誤的擬人化方式(an erroneous anthropomorphic)把社會解釋成了組織而非自生自發(fā)秩序所致。"〔47〕但是,根據哈耶克的社會理論,"社會正義"主張者據以建構人格化"社會"觀的那種擬人化手段卻是一種極其幼稚的原始思維方式,而這種幼稚的原始思維方式乃是人類社會從小群體的熟人社會向開放且非人格的大社會進化的過程中未能根除的那種思維方式,因為正如古人依憑這種原始思維在最初認識某些常規(guī)性過程的時候通常想像的那樣,無論是現代史初期的唯理主義者還是晚近的"社會正義"主張者都對自由市場秩序有序化過程的結果作出過類似的解釋:一方面好像有某個智能者刻意指導或操縱著這些結果似的,而另一方面則好像不同的個人從這些結果中所獲得的特定益處或蒙遭的特定損害乃是刻意的意志行為所決定的,并因此而能夠作出正義或不正義的判斷。哈耶克據此指出,盡管人類所具有的那種以泛靈論或擬人化的方式解釋物理世界的根深蒂固的幼稚習慣常常會致使我們按照這種方式濫用語詞并誘使我們去尋找某個代理者來對所有與我們相關的事務進行負責,但是除非我們相信某人原本能夠并應當以不同的其他方式安排事務,否則把一種事實性情勢或事態(tài)描述為正義的或不正義的便是毫無意義可言的。〔48〕


  第二,哈耶克指出,"社會正義"主張者所建構的這種擬人化"社會觀",不僅致使社會這個術語的原初含義發(fā)生了一種根本的改變、甚或一種徹底的顛倒,進而還遮蔽了個人獨立活動所形成的各種社會力量與大量自稱是"社會的"東西之間的本質區(qū)別。就此而言,這里真正重要的乃是這樣兩個問題:首先,"社會正義"主張者所建構的"社會"以及所有與"社會的"一詞組合而成的術語都與社會力量的具體特性無甚關系。


  的確,只要人們對兩百多年以前"社會"這個概念最初被發(fā)現的那個時代--或者至少在這個概念最初成為社會科學討論的對象的那個時代--的情形進行追問并且對這個術語究竟具有何種確切含義進行探究,那么上述情形即刻就會凸顯出來。在哈耶克看來,人們在當初之所以引入"社會"這個術語,實是為了用它來描述那種與刻意創(chuàng)建并受刻意指導的國家組織相區(qū)別的以自生自發(fā)的方式發(fā)展起來的人際關系秩序,因為人們在當時認識到:一是有一些力量確實是在獨立于人類意愿的情況下發(fā)揮作用的;二是這些力量的聚合產生了一些能夠推進個人作出進一步努力的結構,盡管這些結構并不是人們?yōu)榱诉@個目的而專門設計出來的。當我們論及"社會的力量"或"社會的結構"--比如說語言、風俗或者與那些刻意賦予的權利有著明顯區(qū)別的逐漸得到人們承認的權利--的時候,我們確實是在"社會"或"社會的"這個術語的原初意義上使用該詞的,因為我們的目的在于表明,這些社會的力量或社會的結構并不是一種個人意志的產物,而是世世代代無數個人進行的各自活動所產生的無從預見的結果。


  在這個意義上講,所謂真正的社會,并不是邏輯建構的產物,而在本質上是一種無名氏的(anonymous)、理性不及的(non-rational)和超個人的進化與選擇的過程;換言之,所謂真正的社會,并不是一個有思想、有行動、有能力進行分配財富的實體,而只是一個每個個人都對它作出過一己貢獻的日漸演化的過程,而且這個過程的組成部分也不是任何單個個人之智識或意志所能夠控制的。但是,"社會正義"意義下的"社會"或"社會的"這個術語在絕大多數情形中卻僅僅意指那些與社會共同體有關而與社會力量之特性無關的東西?!?9〕 (責任編輯:陳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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